| 项目名称 | 百大合家福公司马鞍山路购物广场停车场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略)HCFCA(略) |
| 委托方 | 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略)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百大合家福公司马鞍山路购物广场停车场经营权 | 5 | (略).(略) | 3.2 |
| 1.标的资产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与太湖路交口东北角合家福购物广场地面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场面积约(略)平方米(含非机动车停车面积(略)平方),共有(略)个机动车停车位。 2.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为大证未分割)。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停车场目前正在运营中,委托方将于合同签订之日起(略)日内交付标的资产。 |
| 经营场地用途要求 | 1.标的证载用途为经营。标的实际用途为停车场,受让方须提供停车服务、停车场设施维护等。 2.为委托方经营活动提供充分、优质、高效的配套停车服务。 3.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委托方经营活动的需要,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5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合同期内,运营费用无递增。 2.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运营期1个月,在5年转让期外给予。免费用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收取停车费,停车场相应保障服务等须配备到位。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正式运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供完整的停车场运营方案(含非机动车停车场解决方案),方案须符合标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性、可行性强,确保停车场循环畅通,实现停车场3进2出能够循环进出,且不得分割停车场管理范围。方案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正式运营实施。 3.委托方提供停车场水、电接口。合同期内,停车场的投资建设、水电费、员工工资及保险、维护保养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4.如涉及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受让方自行自费负责。 5.受让方负责人员招聘及人力成本、负责软硬件系统完善,其中包含但不限于:(略) 6.受让方合同到期后,除配套道闸、岗亭、空调、电脑、收费系统、受让方自建的监控系统设备外,其余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护栏、车辆拦车杆、地面平整改造、车位规划、路面画线等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无条件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受让方无权拆除。 7.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8.特别说明: (1)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停车收费需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委托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2)合同期内,受让方须为委托方提供以下停车服务: ①为委托方提供长期免费泊位数量不少于(略)个; ②委托方员工自驾车辆按(略)元/辆/月收取停车费(不限时间、次数); ③委托方认可的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单位车辆进入停车场的,受让方应提供免费保管、通行服务。 (3)停车服务须开具发票的,由受让方提供停车服务费用发票,并承担相应费用。 (4)委托方有临时免费使用部分停车场(举办活动或促销等,划定使用功能区域)的权利,有使用道闸等设施广告的权利,委托方提前通知,受让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安排。 (5)停车场服务系统要求: ①送货车辆(货车、面包车)免费停放4小时功能; ②机动车进场后,(略)分钟内驶离不计费; ③对接“i百大”小程序完成线上发放优惠券的功能:(略) ④停车场系统设置停车信息审核权限,审核员为委托方指定人员,未经委托方审核通过的车辆信息,受让方不得提供服务。 [if !supportLists](6)[endif]受让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委托方可收回经营权,不退还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if !supportLists](7)[endif]停车场内部分区域实行夜间封闭管理;停车场内部分区域受轨道交通建设影响暂时无法使用,预计恢复时间为(略)年(略)月,具体情况由意向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if !supportLists](8)[endif]合同期内,受让方增加充电桩等设施须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受让方未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增加的设施设备,均视为受让方违约行为。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