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的转让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转让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2.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转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3.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转让标的历史情况,认同转让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转让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转让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转让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4.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转让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5.转让标的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由受让方依法缴付(如有)。
6. 如交易标的带租约交易。如受让方为非原承租人的,受让方应在交易标的交付之日与转让方、原承租方签订关于变更《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的相关协议,由受让方承接《租赁合同》原属于转让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交易标的交付之日前的租金收入仍为转让方所有,交易标的交付之日起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并由受让方向原承租方收取。受让方为原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自转让方收到全额房款且转让方和受让方结清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押金、水电费、管理费等之日起中止,至原承租人取得交易标的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且和转让方签署《不动产交接确认书》之日起自行终止。如该交易最终未成功,转让方和受让方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并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补缴在此期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押金、水电费、管理费等。
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