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能白音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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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流风机等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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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略)
卖方:(略)
【XX】年【XX】月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二章 订货清单
第三章 提供产品的技术及资料要求
第四章 合同价款支付
第五章 交货和交货条件
第六章 包装和标识
第七章 文件
第八章 文件和信息错误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十章 协调、联络与管理
第十一章 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质量保证要求
第十二章 发货前检验和到货验收
第十三章 HSE要求
第十四章 保证和交货后的缺陷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略)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章 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XX】(以下简称卖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合同标的见第二章订货清单。
1.2合同价格
本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卖方应提供税率(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XX 元,大写:(略)
1.3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材料、技术资料、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材料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以及所有材料的包装费等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卖方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
1.4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材料、技术资料,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应该有的、满足本合同对合同材料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材料、技术资料等补上,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总价中。
第二章 订货清单
2.1卖方应提供下表订货清单内的所有合同材料。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执行标准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轴流风机等设备 | 详见附件明细清单 | 详见附件明细清单 | 详见附件明细清单 | (略) | 套 | |
2.2轴流风机的单价以本合同单价为结算价格,价格经双方确认后不随市场价格而变动。
2.3本合同中价格包含材料费、税费、包装费、运杂费、装车费、保险费、技术资料以及所有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费用,开具(略)%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
2.4数量以实际收货并经验收合格的供货数量为准,卖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章 提供产品的技术及资料要求
3.1按照买方要求提供产品的质量证明书且真实有效,批号相符。如买方要求提交其它资料的,卖方免费提供。
3.2交货时的外包装应有生产商标志、产品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等。
3.3出现以下情况:(略)
3.4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执行本合同附件:(略)
第四章 合同价款支付
4.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付款方式:(略)
4.3付款计划
4.3.1交货款
合同货物全部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凭买方授权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收货凭证办理结算,结算数量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准。根据买方确认数量,开具全额发票(发票备注处注明合同编号),并提供由买方授权验收人员的收货凭证原件及发票金额(略)%的“财务收款收据”(加盖卖方财务专用章),经买方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该发票金额的(略)%作为交货款。
质保金:(略)
4.4卖方应依法按合同约定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如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卖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赔偿责任,且不免除卖方继续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4.5如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退货行为,且退货行为涉及到卖方开具红字发票行为,卖方必须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
4.6卖方在此申明,卖方熟悉本合同所渉买卖交易的交易习惯,完全理解上述付款条件的法律意义并受其拘束;卖方同意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第五章 交货和交货条件
5.1合同材料的运输由卖方负责,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2卖方交货前应符合交货的一般条件,应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试验、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照包装标准要求做好交货前的准备。
5.3保险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在制造、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并以卖方为受益人。卖方应向买方同意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出现索赔事件时,有义务协助买方向该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投保总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略)%。如果发生卖方未对合同材料进行投保,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5.4卖方在发货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通知内容包括发货方式、发货地点、发货时间、到货时间、发货清单、运输人、运输人联系方式、运输车牌号码等。买方可在发货前到发货地点对货物进行装车前的检验,但该检查不免除卖方任何合同义务。
5.5交货地点:(略)
5.6交货时间:(略)
5.7买方交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略)
卖方交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略)
第六章 包装和标识
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包装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规定,具有适合长途陆运和海运(如有)及多次搬运、装卸和买方项目现场存储条件的包装,并应按合同材料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腐蚀等的保护措施。
6.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6.3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一经证实, 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四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6.4包装物不回收。
6.5包装和标识应满足轴流风机等设备的国标包装及标识要求。
第七章 文件
7.1发货时,买方要求的由卖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随货同行清单(内容包括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计量单位、数量及合同编号等,并不得含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等相关资料必须随产品一同运抵合同指定交货地点,否则买方不予接收。
7.2买方对文件的审查不免除卖方任何合同义务。
7.3进场材料验收应遵照本工程相关验收程序。
7.4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完整、详尽的关于验收、储存、安装、调试、运行及维修等方面的技术资料,对于其它没有列入本规范的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3日内免费提供。
7.5所有的技术检验记录、证件,应作为技术档案资料随所进货到场一起移交招标方。
7.6所有文件与图纸均采用计算机格式编制,并提交纸文件和电子版(文本文件用Word、Excel(略)版,图纸文件用AutoCAD(略)版)两种格式。投标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语言为中文),进口部件的外文图纸及文件应由投标方免费翻译成中文,随同原文一并提交招标方。
7.7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需加盖“苏能白音华2×(略)兆瓦项目工程”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正式资料”章。
7.8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设备纸文件4套,电子版本2套。
7.9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方供货时必须针对本工程提供以下文件和图纸:
(2)生产及检验标准、规范清单、性能实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材料样品。
(3)投标方所供火电厂轴流风机等设备的使用业绩。
7.(略)签订合同后投标方提供以下文件和图纸:(略)
7.(略)投标方所提供的资料如有修改,应在新版中明确标示并相应提供文字说明。
7.(略)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深度应满足招标方进行阶段设计的要求。这些资料应准确,不能任意修改。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及时免费提供投标方在招标方安装所供产品时,投标方必须安排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到场进行技术指导安装,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方自行解决。
7.(略)买方有权将卖方的材料设计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有关合同材料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与工程有关的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略)所有文件以中文提供,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第八章 文件和信息错误
8.1卖方应对合同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任何分歧、错误和遗漏负责,而无论这些文件和信息是否已被买方审查通过与否,除非这些分歧、错误和遗漏是由于买方提供给卖方的不准确文件所造成。
8.2对于买方提供的任何信息,卖方如发现其有内容不足或有遗漏、前后矛盾、含糊不清或对其意义或正确性有质疑,则应及时提醒买方注意,买方应随即指示卖方如何处理。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9.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并应全面履行合同。
9.2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材料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卖方应立即执行,相关合同事项变更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确定。卖方对技术条款、供货范围或商务条款的任何变更不应以技术资料提交的形式提出,卖方须以函件/传真形式提出供买方确认。
9.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9.4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卖方后暂停本合同执行,卖方应无条件响应。因合同暂停产生的、截至复工之日止的仓储费用、材料涨价费用、资金占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若未超过半年,由卖方承担;若超过半年,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9.5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卖方不能保质保量履行合同,影响买方现场施工,买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有能力的供应商供货,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9.6如果卖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解除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双方同意的合同部分。
9.6若9.6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本合同项下已付款的材料及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资料从卖方接收,卖方应给买方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9.7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第十章 协调、联络与管理
(略).1为确保合同顺利实施,卖方应与买方保持联络与合作,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共同维护合同管理,促使合同全面履行。
(略).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同意,否则所有合同要求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
第十一章 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质量保证要求
(略).1卖方必须提供全新的、质量优良的产品,
(略).2卖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作性质、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制定专用于本合同的项目质量保证要求。
(略).3 卖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向买方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记录。无论买方对这些文件记录审查与否,卖方必须对其有效性负全面责任。买方代表有权在卖方工作场所查阅与审查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包括人员资格档案)。
(略).4买方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卖方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活动,卖方应对买方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当出现严重影响质量的情况时,买方有权对卖方发出停工令,卖方应迅速采取一切必要纠正措施来解决出现的质量问题直到买方满意后才能复工。
(略).5在买方对产品质量或数量产生异议,认为卖方有必要到现场处理时,卖方应该按买方通知到达时间到达现场。
(略).6卖方须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章 发货前检验和到货验收
(略).1工厂检验
(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直至出厂试验。
(3)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招标方图纸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4)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略).2买方或买方用户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卖方的工厂或仓库检验和检查合同材料,并监督卖方进行检验、检查和试验。买方所进行的检查、检验和监督不应免除卖方的任何合同义务。
(略).3 发货前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买方有权进行发货前的源地检验。买方人员参加检验时,卖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
(略).4 合同材料的到货检验:(略)
(略).5卖方应派遣人员随货到现场与买方共同验收,如卖方人员无法到现场验收,需出具全权委托买方验货的书面文件,如卖方无法派人到现场验收或未出具验收委托书,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第十三章 HSE要求
(略).1进入买方项目现场必须接受买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买方的职业健康、环境、安全管理规定,对不执行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终止供货,由于供货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供货方承担,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略).2卖方派往项目现场的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卖方应对派往工地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加强对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管理、高空作业等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在作业过程中服从买方项目部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卖方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略).3卖方运输车辆应机械性能合格,刹车灵、不漏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空间的噪声。倒车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以确保安全。
(略).4提供化学品的卖方必须具备经营所供化学品(包括油品)的资质,必须随货提供相应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数据表,承担运输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有消防及防泄漏措施,标明警告及警示标记,并在运输前对包装进行严格检查,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以确保不发生破、损、滴、漏、跑、冒、火、爆等现象。
(略).5运输扬尘物品时,需采取覆盖或洒水等方法减少扬尘。
第十四章 保证和交货后的缺陷
(略).1质量保证期是指货到验收合格后一年。如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卖方责任的缺陷,则其质量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复后重新开始计算。
(略).2卖方保证所供应的所有合同材料都是崭新的,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准则、技术规范和接口要求,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工程的使用。
(略).3潜在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的4年,潜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卖方提供的材料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以不影响买方的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买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略).4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存在规格、型号等与合同所规定的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换货。如需换货,卖方应承担到安装现场换货产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等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略)日内,对于在(略)日内不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规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产品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服务或对其履约有疏忽,买方有权直接采取认为合适的措施(包括有权从其他供应商另行紧急采购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买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略).5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造成的材料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材料,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材料,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用以更换的新材料价格按合同中相同材料的单价计算,并且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将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降至最低。
(略).6在产品质保期外,卖方负责对买方在合同材料使用中,由于卖方有缺陷的材料、工艺、制造而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予以补救。
(略).7卖方保证所供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第二章的要求。
(略).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任何漏项,而这些漏项是合同中所规定的,则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免费补供,以保证工程的安装进度。
(略).9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检验报告,质量报告等文件完整,清晰,并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略).1卖方应保证合法拥有本合同货物及随附资料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号)或得到相关权利人有效许可有权出售该产品,保证买方/买方客户不因购买、使用该产品及附随资料(包括其与拟配套材料用于拟用工程项目)而受到第三方的任何索赔。
(略).2如卖方违反(略).1约定,有任何卖方提供的合同材料或者附随资料有关或引起的知识产权争议情形发生,买方可对卖方处以合同总价款(略)%的罚款,卖方应立即提供解决方案和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供应替代产品、支付许可费用、允许买方以卖方费用和风险重新采购替代产品),保证尽可能减小对买方与其客户合同履行的影响,并继续履行未受影响的其它合同义务,同时与第三方交涉,自费进行争议处理,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略).3如本合同约定货物在出口/进口时以涉嫌侵权被海关扣押的,卖方同意买方有权同时或择一采取以下措施:
⑴ 要求卖方于6小时内提供相应涉案货物的知识产权授权证明文件;
⑵ 要求卖方向海关提供与涉嫌侵权货物等价值的担保;
⑶ 就海关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达成协议并向海关申请解除扣押,要求卖方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略).4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力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灭失。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略).1不可抗力是指:(略)
(略).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邮件或信函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和损失,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开始合同的履行。
(略).3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一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采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和损害,同时双方应继续履行未受影响的其它合同义务。如因受影响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受影响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略).4如买卖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略)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略).1卖方理解,任何货物交付迟延可能导致合同材料安装迟延,甚至工程整体工期延误,卖
方交付迟延可能导致的买方责任的工程整体工期延误,可能使买方招致主合同下的巨额
迟延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的(略)小时内,若没有收到卖方的
相关货物到达指定现场的信息,即视为没有按时交货,卖方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
逾期一周,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不足一周按一周计。卖方支付迟延交货
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本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略).2卖方理解,卖方供货的合同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要求,可能使买方招
致主合同下的巨额质量(性能)违约责任以及进而引发的迟延违约责任(如果该质量(性
能)不符合迟延工程或者其部分移交)。双方约定,合同材料未满足合同规定技术要求的,卖方应向买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至少应包括买方在主合同项下承担的违约责任)。
(略).3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设计、施工的关
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不足
一周按一周计,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迟交时间的计算以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为
准。
(略).4如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
卖方将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违约赔偿金,不足一周按一 周计,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略)%。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略).5因卖方不遵守约定供货日期造成买方工程拖期,并由此造成业主对买方提出工期索赔,
该项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材料预计迟交超过(略)天
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略).6卖方因不遵守买方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略).7 如卖方诉求逾期支付款项的利息,按月计息,不足一月不计息,年利率按采购单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累计不应超过延期支付货款金额的(略)%,卖方不可再向买方诉求其它赔偿。
(略).8本合同所约定违约金,均是考虑了商誉、社会影响、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处理违约事件所耗费资源(人力、财力)等综合抽象要素所造成的损失的。该等损失的抽象性虽难以精确量化,但各方诚信认可其在商业交易中确实存在,为避免届时难以精确衡量,故在此事先约定以违约金方式,尽量弥补损失,同时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在充分理解和认可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在违约情况发生后,相对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违约方均不再以“违约金过分高于/低于损失”等为由作为抗辩要求调低或调高违约金,相对方亦无需举证具体损失。
(略).9以上各项违约金的交付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略).(略)对于发生造假行为的,首先列入黑名单,并根据中广核集团下发的《施工承包商造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略).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略).2与本合同有关的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略).3在进行诉讼期间,除依诉讼事项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者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合同的解释
(略).1本合同的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略).1本合同经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授权代表在合同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略).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且所有款项结清之日止。但卖方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并对所有责任属卖方的质量遗留问题实行“三包”。
(略).3发货时,卖方需准备一份完整的资质文件随产品一同到达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否则买方有权不予接收。
(略).4合同中提及的“书面形式”定义:(略)
(略).5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略).6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略).7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材料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略).8合同双方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详见协议书签字页,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授权的正式联系人和渠道,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卖方负责人的更换需提前书面通知买方并经买方同意。合同双方一致确认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对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合同双方均承诺:(略)
(略).9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邮寄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略).(略)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略)本合同一式正本叁份,买方贰份,卖方壹份。
买方:(略) | 卖方:(略) |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略) (签字) 签订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略) (签字) 签订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
邮编:(略) | 邮编: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附件一:(略)
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
甲方:(略)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 协议内容
1.甲方责任
认真履行物资采购合同,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2.乙方责任
认真履行合同,优质优价供货,不得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贿赂甲方人员。不得使用甲方支付的材料款行贿本项目业主人员、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二、 责任追究
1.甲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中刁难、推诿,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参加乙方的宴请、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个人利益的,依据甲方《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和《员工手册》严肃处理。
2.乙方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宴请甲方人员,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贿赂甲方人员的,则被列为廉洁失信供货商,已签订供货合同的,甲方视情况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或者待合同执行完毕后予以清退,暂停或者终止乙方合格供货商资格。
3.监督制约。公司纪委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单位工作考核,对物资采购廉政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乙双方相互监督协议执行,同时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监督。
中电建核电公司甘肃金昌项目部监督电话:
中电建核电公司纪委监督电话:(略)
甲方签字(盖章):(略)
签字日期:
附件二:(略)
鉴于:(略)
第一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财务信息、资信情况、改革改制计划、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投融资决策、市场调研报告、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也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施工工法等技术信息。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买卖双方互为商业秘密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谈判期间、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拾年。
(二)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商业秘密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三)双方均须把对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须接触商业秘密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披露的商业秘密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谈判或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或合同解除、终止,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在(略)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商业秘密以及包含或体现了商业秘密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六)买卖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商业秘密,但在任何情况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七)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对方报告。
第三条 商业秘密的保存和使用
(一)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商业秘密,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时使用该等商业秘密。
(二)买卖双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或合作期满后的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合理期间,为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时,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时,使用商业秘密。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政府监管部门或根据法律规定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社会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商业秘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不少于(略)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进一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
在双方合同或合作期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违约方另行承担。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受害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买卖双方认识到,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确认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请限制令和禁令。
第五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