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状(以看样时转让标的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悬挂系统、电子装置、仪表、空调性能、行驶里程、车箱内饰和车身外观、功能状况、残缺、瑕疵、价值、安全性能等现状质量为准,下同)和特别约定事项进行公开转让。转让方对转让标的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事项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须按转让标的现状和特别约定事项予以受让。本项目只转让车辆,不含车牌号码。 2.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范围不超过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肇庆市博能再生资源发电有限公司拟处置单项资产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略) 3.受让方应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车辆过户相关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受让标的后需办理变更、过户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如车辆需迁出肇庆市过户,须到迁入地相关部门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4.转让方移交车辆给受让方时,双方签订《车辆移交确认书》,转让方仅向受让方提供/交付:(略) 5.受让方应在车辆移交之日起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转让方仅在能力范围内为受让方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提供协助,如受让方无不可抗力原因逾时不办车辆过户手续的,转让方将有权不再提供过户协助。车辆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提供协助。受让方须满足办理机动车过户相关手续的条件。转让方提供其所能提供转让标的必要资料,仅协助办理转让标的变更、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应由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文件,需由受让方亲自领取。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6.如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7.如受让方于签订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其他违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8.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缴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缴交易服务费在其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9.本项目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除交易合同特别约定中涉及的费用外,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肇庆市博能再生资源发电有限公司拟处置单项资产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略) 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