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包含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包含墙体材料、防水材料、室内环境、建设节能工程、建筑水电、门窗、饰面材料、市政工程);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3)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为泰兴市以外的检测机构,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等必须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要求。
(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或检测技术能力水平评价证书。
(5)检测服务报价(费用):(略)
3.2、信誉要求:(略)
(1)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因骗取中标等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没有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且正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曝光台”被曝光的;
以上被曝光的不良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行政处罚已被取消或处罚期已满的除外。
注:(略)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申请人的牵头方委派。联合体投标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合计不超过两家;
(2)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现场专项检测、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测、墙体材料等检测、室内环境检测、防水材料等检测、建筑水电检测、饰面材料等检测、门窗检测;联合体牵头单位已具备本次招标资格要求中所有检测能力的不能与其他单位再次组成联合体;
(3)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分别配备,不得混用;
(4)联合体双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