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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包括标的车辆的状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和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且受让方在处置标的资产时,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受让方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特别提示:(略)
(1)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2)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略))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3)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略))要求;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如因为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废车辆处置的,对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补偿转让方损失。
3、转让车辆以实物现状移交,受让方须在接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之日起5天内完成标的车辆的运输工作,并承担标的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4、受让方须在完成标的车辆运输工作之日起(略)天内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完成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之日起5天内向转让方提供车辆报废证明及注销证明。
5、本次标的转让不含车牌号,原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处理。
6、转让标的报废及注销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其办理,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7、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请提前联系现场勘查人员,向转让方申请现场勘查。现场勘查联系人:(略)
统一现场勘查时间:(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