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施工资质:(略)
(2)投标人设计资质:(略)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3)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3.1.2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略)
(2)设计负责人要求:(略)
(3)施工负责人要求:(略)
(4)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设计负责人与施工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3.1.4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略)
(2)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1.5财务要求:(略)
????3.1.6信誉要求:(略)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1.7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2个;
(2)联合体牵头人须由施工单位担任,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中3.1.1(1)的施工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中3.1.1(2)的设计资质。
(3)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投标人资格3.1.6要求。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