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1、供应商必须每日将采购的食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不得延误。货品送到后,送货单由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食堂人员及供应商指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除固定配送外,临时配送、补货要安全、及时、准确。对不合格的食品无条件退回并立即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所送食品的品名及价格清单(以供应商事先报送价格单所载价格进行结算)。
3、采购人将提前一天将需要采购的各类食品的品名、数量清单交给供应商。
4、供应商所提供蔬菜需为净菜,不含根须,如不符合采购人验收要求供应商需立即退换。
5、供应商提供水产品鱼虾类需不含冰及外包装净含量,如不符合采购人验收要求供应商需立即退换。
6、水果为去除外包装净含量,如不符合采购人验收要求供应商需立即退换。
二、产品质量要求
1、米:(略)
2、杂粮:(略)
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
3、面粉(含高筋面包粉):(略)
4、挂面:(略)
5、食用油:(略)
6、肉类:(略)
7、水产类:(略)
8、蔬菜类:(略)
9、蛋类:(略)
(略)、调料类:(略)
干杂、调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可食用标准,所提供的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包装完好无破损,供货日期距质保期不少于三个月。
(略)、鲜冻食材类:(略)
(略)、豆制品:(略)
(略)、腌菜类:(略)
(略)、水果:(略)
(略)、奶制品:(略)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要保证送货时间准时,将所有货品送达指定地点;
2、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人临时通知补货,供应商必须供货及时,随叫随到;
3、要求供应商统一配送,不得转包或二手送货。
4、另根据采购人财务结账日期和节假日等特殊因素,供货时间段略有浮动,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四、其他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单位出入库管理制度执行配送服务。
2、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库房和后厨)并负责卸货,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管理人员执行出入库相关制度。
3、夏季运送肉类等易腐烂变质食品需保证冷链运送。
4、供应商须于成交后7日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五、供应商责任
采购人就餐者由于供应商提供的常规无法检测到的物质而造成腹泻、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不良反应,经食品卫生职能部门检验确定后,即按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处理,供应商必须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并向采购人赔偿其承担费用额的百分之二十,最低不得少于(略)元,后果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供应商要求规范
1、供应商定期提供:(略)
2、供应商须指定专人送货,送货人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衣着得体,走指定通道。所送的原材料不可直接接触地面。
3、供应商保证送货及时,有接待或者货源不足时,补货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正常情况下,要求按时送到食堂。
4、供应商必须对送货人进行规范,服从采购人管理,不允许发生冲突等情况。
5、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断货,如因市场原因必须提前三天通知采购人,按要求提供替代品,经采购人领导确认同意后方可。如终止合作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经采购人同意方可。
6、供应商所送食材必须经过采购方检质、验斤,验收后方可入库。
7、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的采购单据供货,缺货补货必须当天将货补回。
8、供应商送货必须保质保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得出现“缩水”和“抽条”现象,不可送质量不达标的产品,否则采购人拒绝接收,或要求补送。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 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 (2)现场或远程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现场解密的,请供应商携带CA、笔记本电脑等相关设备(电脑需提前下载所办CA的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