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警察警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教育部、公安部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警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山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略)
英文名称:(略)
学校代码:(略)
学校地址:(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山西警察学院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领导工作组,组长由书记、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 学院成人教学部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略)年山西警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如下:
(一)公安管理学专业
(二)法学专业
以上专业均为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形式为非脱产(函授),学制为3年。
第九条(略)年山西警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视考生报名情况,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为准。招生范围为山西省各市(县)。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条 山西招生考试网(http:(略) 是我省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唯一的官方报名网站。所有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和免试的考生均须办理网上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报考山西警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序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及以上证书的人员;
(五)报考成人教育本科第二专业学历教育免试入学者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序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人员;
(六)报考公安管理学专业的考生应为山西省政法机关在职民警、辅警。
第五章 考试科目
第十二条 报考山西警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的考生,除具有免试入学资格的考生外,均须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法学、公安管理学考试科目为:(略)
考试时间以山西省考试网公布为准。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三条山西警察学院在符合报考条件、投档成绩达到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四条 录取时,学院执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公布的(略)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公告中关于给予考生的奖励照顾政策。若同一考生符合两项及以上照顾加分条件,按分值最高的一项进行加分,不得累计。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成绩投档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在学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七章 报到注册与新生复查
第十六条 新生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文件(报考公安管理学专业的考生还须携带警察证、辅警证)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注册。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新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注册期间,学院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 费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严格按照晋教计财【(略)】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法学专业(略)元/每生每年,公安管理学专业(略)元/每生每年。
第九章 培养与毕业
第十九条 山西警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面授地点为学院本部。学院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教学。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山西警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山西警察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山西警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联系方式如下:
咨询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山西警察学院成人教学部
学院网址:(略)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西警察学院成人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