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租赁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三、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本次招租坐落为招租方自编号;此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量,承租面积以实际移交为准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行为,否则将视为违约。五、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及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并在成为承租方后,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在约定的时限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六、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剩余租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合同首月租金的6倍,以合同签订为准)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七、本次招租标的仅限用于商业,承租方经营范围应合法合规,在租用前须将经营范围告知出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八、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承租方在标的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九、标的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标的的结构,不得危及标的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标的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承租方装修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害的,需由承租方负责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承租方需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十、租赁期内,如遇自然灾害、水电气故障检修停供、市政设施改造等情形影响资产正常使用的,出租方不予任何赔偿;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拆迁改造等不可抗力原因,承租方须无限期搬离,出租方可终止合同、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十一、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十二、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物业费(0.3元/月/平方米)、装修费、水费、电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十三、严禁转租,如有特殊情况转租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十四、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十五、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添置的可移动、拆除的设施设备归其所有;不可移动、拆除或影响功能性的固定设备设施(如水电气表、电梯、场地硬化等)及装修附着物归招租方所有。若承租方拆除上述不可移动设施或装修附着物时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害,须负责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十六、招租方负责在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略)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标的移交后清洁整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七、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