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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三方经办服务机构项目招标公告

2025-08-20 辽宁-盘锦-兴隆台区
所在地区: 辽宁-盘锦-兴隆台区 发布日期: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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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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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三方经办服务机构项目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略)-(略)-(略)
项目概况

盘锦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三方经办服务机构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包组编号:(略)
预算金额(元):(略)
最高限价(%):(略)
采购需求:查看

服务期限:(略)

履约地点:(略)

付款方式: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
(略)年9月底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不高于当年度大病保险预计筹资总额的(略)%进行划拨。 (略)%
(略)年(略)月底保险资金按照当年度大病保险实际筹资总额与已拨付资金之差进行划拨。次年一季度清算后,再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轧差处理。 (略)%
(略)年上述时间节点拨付资金前,需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及财政部门对当期数据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满足付款条件后最长不得超过(略)个工作日进行划拨。下年度续签协议后,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分别于4月、6月、9月底按不高于当年度大病保险预计筹资总额的(略)%进行划拨,(略)月底保险资金按照当年度大病保险实际筹资总额与前两次已拨付资金之差进行划拨,次年一季度清算后,再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轧差处理。

一、基本情况

对(略)年至(略)年盘锦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承办权实行招标采购。本次招标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政策,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险赔付服务协议期三年,合同每年一签。

本项目年度总标的额为全市大病保险预计筹资总额,(略)年全市总参保人数约为(略)万人,人均筹资额为(略)元/人,预计年度筹资总额(略)万元。本项目按服务区域分2个包组进行招标,其中:(略)

二、保险费

(略)年按照我市现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略)元,根据每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如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每年度大病保险实际筹资总额按城乡居民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与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之积计算。

三、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缴费的人员。对(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结算。

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等,具体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略)〕9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盘医保整合领发〔(略)〕1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盘医保整合领发〔(略)〕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期间如有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我市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及苯丙酮尿症患儿等特殊群体,按照医疗救助及苯丙酮尿症相关政策执行。

四、承办及运行管理

承办机构的经办服务费用根据招投标结果,在合同中载明,并按规定建立大病保险业务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承办机构当年盈利的,扣除规定盈利率后,结余部分返还医保基金;因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大病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医保基金和承办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根据招投标结果在合同中载明;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

投标人针对年度经办服务费用按比率报价,0%<报价≤8%(小数点后保留2位),报价须为固定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如3%~4%)。投标人年度经办服务费用=实际筹资总额×报价。例如:(略)

具体计算方法:(略)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医疗保障第三方机构承办医保经办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每年对投标人进行保险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经办服务费用扣减、协议续签相挂钩。

五、其他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略)

2.投标人要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服务人员,做好大病保险报销资格审查、费用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应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成本核算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业务成本费用;要在协议期内长期派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大病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审核、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大病保险窗口经办、相关业务咨询与宣传等经办服务工作。(略)年第一包段投标人要承诺承办机构派驻人数不少于(略)人,其中至少1人具备医学专业背景,第二包段投标人要承诺承办机构派驻人数不少于(略)人,其中至少1人具备医学专业背景,服务人员薪资待遇可根据派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表现、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下年度续签协议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在协议中明确。投标人如同时承办盘锦市其他医保经办服务项目,同一派驻服务人员及其资质证明仅可用于满足一项医保经办服务项目,不得在盘锦市不同项目中重复使用。

3.投标人需承诺医保经办机构在定点医药机构稽核检查过程中提供车辆保障,其中包组1需提供至少满足7人乘坐的车辆,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包组2按需提供车辆使用保障。

4.承办机构要对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具备一定大病保险承办及基金管理经验,熟悉基金监管、飞行检查等医保基金监管业务,完成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日常监管和稽核工作,配合将违规罚没资金及时上缴财政国库。

5.供应商须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相关领域医学专家,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医疗费用审核、病例讨论和分析、疑点数据专家讨论等服务,服务期内第一包段所提供的专家服务工作量不少于(略)人·日,第二包段所提供的专家服务工作量不少于(略)人·日,专家服务费用标准不超过(略)元/人/日。医学专家的选择根据审核项目实际专业领域需求,由医保经办机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6.每个承办年度结算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承办情况进行审核清算(包含费用支出合规性的审核),第三方机构审核清算所需费用由承办机构按包段人数占比分别承担。

7.承办机构要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可以根据理赔情况或患者投诉,调阅理赔资料并进行复审。

8.承办机构应按季度提供大病保险赔付明细,并根据大病保险费用理赔情况作出年度《综合医疗分析报告》。

9.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须使用市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审核结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采用一站式结算的方式出具所有险种的结算金额,投标方对涉及自身承办险种的结果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拨付大病保险费用。相关费用审核工作在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费用审核下开展,实现全口径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站式结算、一次性审核,承办机构年度内有单独开展费用审核等工作计划的,应在经办服务方案中列出年度计划,并报备医保经办机构。

(略).投标人应建立大病保险服务队伍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服务人员每年接受一定课时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

(略).投标人应规范做好大病保险理赔档案管理,可采用电子档案方式将招投标文件、项目协议及合同、承保及理赔纸质材料等文字资料扫描入档。

(略).投标人承诺投入医保智能监管系统服务的建设、共同使用等费用,费用按照承办机构服务的参保人数确定。

(略).承办机构要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关于理赔监督的检查,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签订合同后,因供应商未完全满足本服务需求,医保经办机构有权扣减当月经办服务费用,直至满足本服务需求;严重不满足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时,自动解除本合同,但承办机构应对不可抗力出现之前应承担的理赔服务予以负责。

(略).承办机构要接受市医保经办机构的年度考核,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年度考核所需证明材料完成年度协议考核,考核总分数=附件1分数×(略)%+附件2分数×(略)%,考核结果应用如下:

(一)考核得分(略)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成本(含盈利率)进行结算并续签协议。

(二)考核得分(略)分(含)-(略)分(不含)的为基本合格,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成本(含盈利率)扣减0.5%后进行结算并续签协议;

(三)考核得分(略)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当年的运营成本(含盈利率)扣减1%,并不予续签下一年度承办服务协议,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该项目重新进行政府采购,重新确定中标第三方机构,并在我市下一次医保经办业务招标过程中,予以扣分处理;

因协助欺诈骗保被查实的,解除采购合同,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

上述考核结果中结算标准的盈利部分是在保证当年度大病保险基金结余的前提下予以结算。

附件1

规范承办服务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及依据
1 服务团队建设 服务团队人数((略)) 服务团队人员:(略) 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人员名单(名单须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等相关材料
2 经办服务 专账管理(5) 考核第三方机构专户管理情况。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专账、单独核算等证明材料
3 政策宣传((略)) 考核第三方机构针对参保对象的保险政策、经办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保障范围、理赔流程及就医管理等宣传情况。每落实其中一项工作内容的得1分,最多得5分;当年度因政策宣传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率的,得5分。 宣传材料、图片、照片,当年度参保率同比情况等
4 满意度调查机制((略)) 考核第三方机构建立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机制的得5分; 开展第三方机构经办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的共5分,满意度达到(略)%的得5分,满意度达到(略)%~(略)%的得2分,满意度(略)%以下的不得分。问卷数量不少于(略)份。 文件、调查问卷等
5 服务机制((略)) 考核第三方机构服务机制配备情况。设立公开服务热线电话的得2分;设立专门咨询窗口的得3分;受理投诉岗位的得3分;建立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的得2分。 公开电话、工作制度或与经办机构合作办公证明等
6 信息安全保障(5) 考核第三方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做好参保对象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个人信息外泄和滥用。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且制度措施完善得当,得2.5分; 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5分。 制度文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7 赔付政策((略)) 考核本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执行情况。第三方机构执行政策符合规定,每发现1件保险费用报销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发现自接到大病保险结算单到审核完毕并将补偿款拨付到位的理赔时限超时的扣5分,节假日顺延、特殊原因导致超时限的不扣分。 抽查报销凭证、电子档案、纸质材料等相关材料
8 控费管理((略)) 根据办法承诺内容,考核建立控费方案以控制大病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经办服务的成本情况。建立对医疗机构巡查管理机制的得5分;建立委托经办服务的数据审核机制的得5分;具备异地核查的得5分;对大病医疗费用进行分析,排除政策因素之后,费用同比增长控制在8%(含)以内的得5分,8%~(略)%(含)的得3分,(略)%~(略)%的得2分,(略)%以上的得1分。 文件、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
9 行政处罚与投诉((略)) 未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未受到参保对象投诉的得(略)分;受到行政处罚、参保对象投诉或受到纪检、审计、巡察等部门机构处理的,不得分。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机构、部门)依照其合法权限发布的公告(文件)、平台系统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结果等
(略) 减分项 AI+智能监管系统应用 根据招标需求承诺内容,考核AI+智能监管系统使用费支付情况。在中标签订合同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履约支付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建设、使用费,未完成支付的,附件1不得分,除外不可抗因素导致逾期支付的,扣减(略)分。 账户到账情况

附件2

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及依据
1 监管专家队伍建设 配合医保基金监管的人数((略)) 在做好日常经办服务工作的同时,抽调人员阶段性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配备人员(专家队伍包括临床医疗专业、财务专业、信息化专业、物价管理等专业人员),可供抽调人数且实际达到5人及以上的得(略)分,3人及以上的得5分,2人及以上的得3分,没有达到标准的不得分。 提供专家信息名单(名单须报医保局基金监管科备案)
2 工作 开展情况 工作制度(5) 建立基金监管第三方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制度,并对第三方专家的聘请、派出等进行管理的得5分。 制度文件及医保商请函等
3 配合数据筛查 服务((略)) 积极参与医保部门开展疑点数据筛查工作,在配合数据筛查工作中能够整理疑点数据并与医院交互查实的,每次得5分。 检查记录、筛查记录、检查报告等
4 专家参与 检查情况((略)) 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相关领域医学专家,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医疗费用审核、病例讨论和分析、疑点数据专家讨论等服务,派出专家参与检查达到项目需求的得(略)分,超出需求(略)%的得(略)分,超出需求(略)%的得(略)分。 专家派出统计表等
5 工作效能评价 第三方专家检查效果评价((略)) 第三方专家配合医保检查追回基金累计总额(略)万以上的(含)得(略)分、(略)(含)-(略)万的得(略)分、(略)万以下的得5分。 文件、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
6 提供有效线索开展联合检查((略)) 对承办补充险开展稽核中发现数据异常线索,并提供给医保部门,双方联合检查共同追缴基金的,每处理一起得5分,最高得(略)分。 检查记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案卷等
7 欺诈骗保行为((略)) 承办机构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不得分。 检查记录、行政处罚案卷等
8 物资保障 提供稽核车辆使用 (5) 其中包组1需提供至少满足7人乘坐的车辆,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包组2按需提供车辆使用保障,按需求提供的得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车辆情况、租用资料、费用报销凭证等
9 加分项 参与其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以第三方专家身份参与其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如专业论证、飞检等工作),每参加一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通知、论证结论(专家签字)等
(略) 减分项 承办机构廉洁保密评价 承办机构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检查的工作纪律。出现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涉密信息的、以专家名义谋利或与自身存在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的,附件2不得分。

合同履行期限:(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包组编号:(略)
预算金额(元):(略)
最高限价(%):(略)
采购需求:查看

服务期限:(略)

履约地点:(略)

付款方式: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
(略)年9月底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不高于当年度大病保险预计筹资总额的(略)%进行划拨。 (略)%
(略)年(略)月底保险资金按照当年度大病保险实际筹资总额与已拨付资金之差进行划拨。次年一季度清算后,再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轧差处理。 (略)%
(略)年上述时间节点拨付资金前,需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及财政部门对当期数据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满足付款条件后最长不得超过(略)个工作日进行划拨。下年度续签协议后,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分别于4月、6月、9月底按不高于当年度大病保险预计筹资总额的(略)%进行划拨,(略)月底保险资金按照当年度大病保险实际筹资总额与前两次已拨付资金之差进行划拨,次年一季度清算后,再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轧差处理。

一、基本情况

对(略)年至(略)年盘锦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承办权实行招标采购。本次招标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政策,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险赔付服务协议期三年,合同每年一签。

本项目年度总标的额为全市大病保险预计筹资总额,(略)年全市总参保人数约为(略)万人,人均筹资额为(略)元/人,预计年度筹资总额(略)万元。本项目按服务区域分2个包组进行招标,其中:(略)

二、保险费

(略)年按照我市现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略)元,根据每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如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每年度大病保险实际筹资总额按城乡居民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与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之积计算。

三、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缴费的人员。对(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结算。

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等,具体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略)〕9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盘医保整合领发〔(略)〕1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盘医保整合领发〔(略)〕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期间如有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我市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及苯丙酮尿症患儿等特殊群体,按照医疗救助及苯丙酮尿症相关政策执行。

四、承办及运行管理

承办机构的经办服务费用根据招投标结果,在合同中载明,并按规定建立大病保险业务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承办机构当年盈利的,扣除规定盈利率后,结余部分返还医保基金;因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大病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医保基金和承办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根据招投标结果在合同中载明;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

投标人针对年度经办服务费用按比率报价,0%<报价≤8%(小数点后保留2位),报价须为固定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如3%~4%)。投标人年度经办服务费用=实际筹资总额×报价。例如:(略)

具体计算方法:(略)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医疗保障第三方机构承办医保经办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每年对投标人进行保险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经办服务费用扣减、协议续签相挂钩。

五、其他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略)

2.投标人要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服务人员,做好大病保险报销资格审查、费用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应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成本核算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业务成本费用;要在协议期内长期派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大病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审核、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大病保险窗口经办、相关业务咨询与宣传等经办服务工作。(略)年第一包段投标人要承诺承办机构派驻人数不少于(略)人,其中至少1人具备医学专业背景,第二包段投标人要承诺承办机构派驻人数不少于(略)人,其中至少1人具备医学专业背景,服务人员薪资待遇可根据派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表现、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下年度续签协议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在协议中明确。投标人如同时承办盘锦市其他医保经办服务项目,同一派驻服务人员及其资质证明仅可用于满足一项医保经办服务项目,不得在盘锦市不同项目中重复使用。

3.投标人需承诺医保经办机构在定点医药机构稽核检查过程中提供车辆保障,其中包组1需提供至少满足7人乘坐的车辆,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包组2按需提供车辆使用保障。

4.承办机构要对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具备一定大病保险承办及基金管理经验,熟悉基金监管、飞行检查等医保基金监管业务,完成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日常监管和稽核工作,配合将违规罚没资金及时上缴财政国库。

5.供应商须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相关领域医学专家,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医疗费用审核、病例讨论和分析、疑点数据专家讨论等服务,服务期内第一包段所提供的专家服务工作量不少于(略)人·日,第二包段所提供的专家服务工作量不少于(略)人·日,专家服务费用标准不超过(略)元/人/日。医学专家的选择根据审核项目实际专业领域需求,由医保经办机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6.每个承办年度结算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承办情况进行审核清算(包含费用支出合规性的审核),第三方机构审核清算所需费用由承办机构按包段人数占比分别承担。

7.承办机构要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可以根据理赔情况或患者投诉,调阅理赔资料并进行复审。

8.承办机构应按季度提供大病保险赔付明细,并根据大病保险费用理赔情况作出年度《综合医疗分析报告》。

9.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须使用市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审核结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采用一站式结算的方式出具所有险种的结算金额,投标方对涉及自身承办险种的结果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拨付大病保险费用。相关费用审核工作在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费用审核下开展,实现全口径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站式结算、一次性审核,承办机构年度内有单独开展费用审核等工作计划的,应在经办服务方案中列出年度计划,并报备医保经办机构。

(略).投标人应建立大病保险服务队伍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服务人员每年接受一定课时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

(略).投标人应规范做好大病保险理赔档案管理,可采用电子档案方式将招投标文件、项目协议及合同、承保及理赔纸质材料等文字资料扫描入档。

(略).投标人承诺投入医保智能监管系统服务的建设、共同使用等费用,费用按照承办机构服务的参保人数确定。

(略).承办机构要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关于理赔监督的检查,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签订合同后,因供应商未完全满足本服务需求,医保经办机构有权扣减当月经办服务费用,直至满足本服务需求;严重不满足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时,自动解除本合同,但承办机构应对不可抗力出现之前应承担的理赔服务予以负责。

(略).承办机构要接受市医保经办机构的年度考核,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年度考核所需证明材料完成年度协议考核,考核总分数=附件1分数×(略)%+附件2分数×(略)%,考核结果应用如下:

(一)考核得分(略)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成本(含盈利率)进行结算并续签协议。

(二)考核得分(略)分(含)-(略)分(不含)的为基本合格,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成本(含盈利率)扣减0.5%后进行结算并续签协议;

(三)考核得分(略)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当年的运营成本(含盈利率)扣减1%,并不予续签下一年度承办服务协议,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该项目重新进行政府采购,重新确定中标第三方机构,并在我市下一次医保经办业务招标过程中,予以扣分处理;

因协助欺诈骗保被查实的,解除采购合同,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

上述考核结果中结算标准的盈利部分是在保证当年度大病保险基金结余的前提下予以结算。

附件1

规范承办服务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及依据
1 服务团队建设 服务团队人数((略)) 服务团队人员:(略) 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人员名单(名单须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等相关材料
2 经办服务 专账管理(5) 考核第三方机构专户管理情况。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专账、单独核算等证明材料
3 政策宣传((略)) 考核第三方机构针对参保对象的保险政策、经办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保障范围、理赔流程及就医管理等宣传情况。每落实其中一项工作内容的得1分,最多得5分;当年度因政策宣传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率的,得5分。 宣传材料、图片、照片,当年度参保率同比情况等
4 满意度调查机制((略)) 考核第三方机构建立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机制的得5分; 开展第三方机构经办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的共5分,满意度达到(略)%的得5分,满意度达到(略)%~(略)%的得2分,满意度(略)%以下的不得分。问卷数量不少于(略)份。 文件、调查问卷等
5 服务机制((略)) 考核第三方机构服务机制配备情况。设立公开服务热线电话的得2分;设立专门咨询窗口的得3分;受理投诉岗位的得3分;建立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的得2分。 公开电话、工作制度或与经办机构合作办公证明等
6 信息安全保障(5) 考核第三方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做好参保对象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个人信息外泄和滥用。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且制度措施完善得当,得2.5分; 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5分。 制度文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7 赔付政策((略)) 考核本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执行情况。第三方机构执行政策符合规定,每发现1件保险费用报销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发现自接到大病保险结算单到审核完毕并将补偿款拨付到位的理赔时限超时的扣5分,节假日顺延、特殊原因导致超时限的不扣分。 抽查报销凭证、电子档案、纸质材料等相关材料
8 控费管理((略)) 根据办法承诺内容,考核建立控费方案以控制大病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经办服务的成本情况。建立对医疗机构巡查管理机制的得5分;建立委托经办服务的数据审核机制的得5分;具备异地核查的得5分;对大病医疗费用进行分析,排除政策因素之后,费用同比增长控制在8%(含)以内的得5分,8%~(略)%(含)的得3分,(略)%~(略)%的得2分,(略)%以上的得1分。 文件、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
9 行政处罚与投诉((略)) 未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未受到参保对象投诉的得(略)分;受到行政处罚、参保对象投诉或受到纪检、审计、巡察等部门机构处理的,不得分。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机构、部门)依照其合法权限发布的公告(文件)、平台系统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结果等
(略) 减分项 AI+智能监管系统应用 根据招标需求承诺内容,考核AI+智能监管系统使用费支付情况。在中标签订合同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履约支付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建设、使用费,未完成支付的,附件1不得分,除外不可抗因素导致逾期支付的,扣减(略)分。 账户到账情况

附件2

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及依据
1 监管专家队伍建设 配合医保基金监管的人数((略)) 在做好日常经办服务工作的同时,抽调人员阶段性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配备人员(专家队伍包括临床医疗专业、财务专业、信息化专业、物价管理等专业人员),可供抽调人数且实际达到5人及以上的得(略)分,3人及以上的得5分,2人及以上的得3分,没有达到标准的不得分。 提供专家信息名单(名单须报医保局基金监管科备案)
2 工作 开展情况 工作制度(5) 建立基金监管第三方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制度,并对第三方专家的聘请、派出等进行管理的得5分。 制度文件及医保商请函等
3 配合数据筛查 服务((略)) 积极参与医保部门开展疑点数据筛查工作,在配合数据筛查工作中能够整理疑点数据并与医院交互查实的,每次得5分。 检查记录、筛查记录、检查报告等
4 专家参与 检查情况((略)) 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相关领域医学专家,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医疗费用审核、病例讨论和分析、疑点数据专家讨论等服务,派出专家参与检查达到项目需求的得(略)分,超出需求(略)%的得(略)分,超出需求(略)%的得(略)分。 专家派出统计表等
5 工作效能评价 第三方专家检查效果评价((略)) 第三方专家配合医保检查追回基金累计总额(略)万以上的(含)得(略)分、(略)(含)-(略)万的得(略)分、(略)万以下的得5分。 文件、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
6 提供有效线索开展联合检查((略)) 对承办补充险开展稽核中发现数据异常线索,并提供给医保部门,双方联合检查共同追缴基金的,每处理一起得5分,最高得(略)分。 检查记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案卷等
7 欺诈骗保行为((略)) 承办机构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不得分。 检查记录、行政处罚案卷等
8 物资保障 提供稽核车辆使用 (5) 其中包组1需提供至少满足7人乘坐的车辆,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包组2按需提供车辆使用保障,按需求提供的得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车辆情况、租用资料、费用报销凭证等
9 加分项 参与其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以第三方专家身份参与其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如专业论证、飞检等工作),每参加一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通知、论证结论(专家签字)等
(略) 减分项 承办机构廉洁保密评价 承办机构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检查的工作纪律。出现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涉密信息的、以专家名义谋利或与自身存在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的,附件2不得分。

合同履行期限:(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略)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略)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略)
2、质疑函内容、格式:(略)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邮箱地址:(略)
开户行:(略)
账户名称:(略)
账号:(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附件:(略)
如果内容不全或者附件请点击网址查看:http:(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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