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根据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略))琼(略)执(略)号裁定书,本院将于(略)年9月(略)日(略)时至(略)年9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略)
一、拍卖标的四川省高新区梓州大道(略)号7栋1单元(略)层(略)号房产(普得·先锋国际)。
1、权属状况:(略)
2、权利性质:(略)
3、规划用途:(略)
4、勘验时存在欠缴物业费情况,具体金额自行向物业处了解。
5、该房设有抵押,拍卖成交后法院需要清算抵押权。
6、该房拍卖成交后由法院安排交付,具体交付时间另行通知。
7、购买需要实地查勘,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核实,购买即视为知情已知、未知瑕疵;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参考价:(略)
特别提示:(略)
竞买人应自行了解当地有关限购政策,若竞买人不按法律政策购买导致重新拍卖,除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外,竞买人还需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略)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特别注意事项:
1、因司法拍卖而形成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其他各种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
2、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其他尚不明确的费用,以及不动产历史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与滞纳金以及补交面积差额部分价格等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处理。
3、拍卖公告中所披露的需缴纳费用的相关信息仅供竞买人阶段性参考,具体需缴纳的费用详情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前往相关部门查询。
4、买受人需在取得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相关部门缴纳税费等(注意:(略)
5、如涉及强制腾退,腾退所需一切费用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不动产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持相关发票及收据向本院申请因腾退所产生的执行费用,逾期本院不再办理。
6、拍卖成交后,不动产交付需要一定时间;没有法院允许的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自主换锁,如被执行人未腾房因私自换锁造成的争议买受人自行承担。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七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略)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略)年9月(略)日(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略)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https:(略)
十一、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严正声明:
1.严禁任何人以法院及工作人员名义,向意向竞买人、买受人等人员索取任何财物、款项;
2.严禁任何人通过法院拍卖活动,向意向竞买人、买受人等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禁任何人通过恶意抬高法院拍卖标价等方式,妨害、干扰法院拍卖活动;
4.本院目前仅授权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能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天悦拍卖有限公司、海南恒鑫拍卖有限公司四家拍辅机构对本院的拍卖活动进行对外委托评估、挂网拍卖等工作,其他企业及个人均未获得本院授权及允许。竞买人、买受人需谨慎一切借以法院名义或带有“法拍”字眼的企业及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以防上当受骗。
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