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供应商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信息的截图、“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截图)
三、获取采购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须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诚信档案”规定注册并在线打印带可查询二维码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并按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及签字。
若供应商在投标时仅提供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则供应商在成交后,需按采购文件要求,将在资格审查环节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本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本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2.本次磋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3.本项目不组织集中勘察及答疑,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
4.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办理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登录页“新CA办理指南”。供应商按《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CTRL+鼠标左键)。
5.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请及时关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略)
6.供应商诚信档案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略)〕(略)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略)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