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第一次)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定于(略)年8月(略)日(略)时至(略)年9月1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揭阳市揭东区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略)
二、网络询价参考价:(略)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本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联系人:(略)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略)
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车辆瑕疵保证。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在竞价程序开始前与本院联系。
八、拍卖车辆可能存在的未缴罚款、停车费用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负责;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如有违章扣分情形,也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车辆年审问题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九、标的物车辆变更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因机动车转移登记需同时符合转出地及转入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转移登记条件,请竞买人(尤其是参与营运车辆竞买的)参与竞拍前自行与相关部门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因竞买人条件不符无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该车辆由于自身来源性质,原始档案与现有证件不符或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及法律致使不能办理其车辆转移变更手续的风险,也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略)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竞得者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拍卖成交尾款(拍卖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汇入本院账户(收款单位名称:(略)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原预交的保证金不足抵扣差价、费用损失的,本院将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二、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5日前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本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十三、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买受人恶意竞价而造成妨碍网拍正常进行的行为,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买受人应按通知配合交接车辆,并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如遇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情形的,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他项权证注销事项,办理时间会延长。
十五、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三)买受人悔拍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参加竞买主体竞得后能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流程、税费及其他费用负担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五)本院仅负责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送达,不对过户作任何保证。
(六)拍卖须知和拍卖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仔细阅读拍卖须知。
十六、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认真阅看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欢迎直接持身份证件到本院执行局当面了解拍卖详情,联系地址:(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及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略),户名:(略)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