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2.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需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水电费按季结算,按实收取,合同签订时需缴纳水电费押金1万元,合同期满承租方全额支付出租方代缴的水电费,水电费押金全额退还。 3.承租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广告位位置、大小、结构,确保整体效果好、形象靓丽、选材环保节能、品质优良无安全隐患。如因承租方经营需要确定广告位位置、大小、结构改造的,须将方案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承租期内,承租方独立承担广告位设计、安装、维修、施工及一切相关费用。承租方因广告位设计、安装、维修等原因造成出租方及他人的损失,相关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期内,承租方须合法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管理规章,自行承担工商、税务、卫生、水电、通讯、物业等相关经营费用,广告位亮化时间每日不得低于(略)个小时;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过程中所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凡发生车损、盗失、火灾、治安、人身伤亡等事故,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6.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负全责,如发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7.承租方需保证发布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8.承租期内,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广告位经营权,出租方在扣除履约保证金以外,同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合同租金总额(略)%的违约金),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1)未依法经营,或将广告位用于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违法违规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或通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配合文明创建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以转租或分租等其他形式变相转租给他人经营的; (4)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广告位用途的; (5)拖欠出租方租金,或拖欠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物业等相关经营费用中任何一项达到1个月的; (6)对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7)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9.承租方需要增加或改变广告位用途的,须向出租方申报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略).标的面积的(略)%用于出租方发布相关信息和公益广告,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的广告位点位布置。 (略).上述广告位经营权意向承租方可以先到荷花池地下停车场了解现有状况。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交通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