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场地以及相关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出租方场地或设备损坏时,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6.承租方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确保不破坏场地框架、主体结构、不影响场地整体安全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国家城市管理和规划等前提下,可根据设备安装及使用需要,在场地架设相应设备。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7.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本年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租金按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租。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8.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场地,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5日内无条件归还场地,并自行拆除所安装设备设施,拆除过程中不得损坏出租方场地。如承租方拒不拆除,出租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或收归自有且不承担任何赔偿、保管等责任。此外,承租方还应承担出租方方为清除上述物品所产生的费用。如出租方在处置遗留物品过程中,引发涉及第三人的纠纷由承租方处理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9.出租方有权对出租场地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并有权对承租方在承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略).承租方应做好安全、卫生(门前实行三包)、防火、防盗、防水、防毒、维持秩序等工作,由此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完全责任。 (略).承租方应保证服务与所售产品的质量,承担其服务及产品的全部法律责任。 (略).瘦西湖校区在校生大概在(略)人左右,承租方充分考虑经营过程中风险,同意和接受出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同时要严格遵守出租方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出租门面房管理手册》中的所有关于场地租赁的规定、细则及承诺书)。 (略).本公告后附的《场地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场地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职业技术大学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