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潇然居项目1#楼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二次) |
| 项目编号 | (略)BFF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略)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经营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潇然居1#楼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 | 6 | (略).(略) | 2.7 |
| 1.潇然居1#楼公租房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区(林店街道)淮北路与阜阳北路交口东北角。经营房产为框架结构,层数为1-3层,建筑面积约(略).(略)㎡,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经营房产有不动产权证(大证未分割),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
| 经营房产用途要求 | 1.本项目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房产用途,经营业态须主动向委托方及主管部门报批,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受让方经营本项目标的房产必须符合房产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产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支付:(略) 注:(略) 2.履约保证金:(略)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经营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总价,不影响合同履约。 3.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产。如因经营需要,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不得发生二手以上(含)出租或转包转租行为。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真实、完整的报委托方备案。经营期内,因使用房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本项目公告和合同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或签订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均视为受让方违约。 4.经营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房产日常安全的一切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产在经营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标的部分房产因水、电户表不能独立开户,所有水电费用由物业公司代为收缴并提供相关收据。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的与本次经营有关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负责经营房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经营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属地政府相关规定,装修及施工方案书面报委托方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及门厅、卫生间、楼梯、楼道等全部使用的公共区域。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安全,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责任。受让方装潢和使用房产不得损坏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6.房产水电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可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无偿归委托方所有,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委托方。 7.经营期内,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标的房产中所有的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如受让方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装修和改造,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须配合标的房产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所有招商或租赁合同须按规定做好备案。 9.经营期内,标的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房产的屋顶漏水)的维修除外。 (略).受让方须接受标的房产所在小区物业统一管理,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物业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为准,签订后的合同报委托方备案。 (略).受让方在项目经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员工离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公司重大事件需要更换的,须报委托方审查和备案。 (略).受让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或者合同期满后委托方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产的,受让方应在(略)日内将全部房产清空后归还委托方,受让方逾期归还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经营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受让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受让方拒不归还的,委托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略).受让方逾期未缴纳经营费用的,除须补交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经营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如受让方延期超过(略)日仍未缴纳经营费用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产,受让方应承担所有违约责任。 (略).经营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若受让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略)%及以上时,受让方接到委托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受让方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受让方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