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卞山庄二期商业楼一至四层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汤卞山庄二期商业楼一至四层经营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略)AKKCJ(略) |
委托方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略)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转让标的 |
所在层数 |
建筑 面积(㎡) |
转让期限 |
经营费用 |
交易保证金 |
汤卞山庄二期商业楼 |
第1层 |
约(略).(略) |
6年 |
首年(略).(略)万元 |
(略)万元 |
第2层 |
约(略).(略) |
第3层 |
约(略).(略) |
第4层 |
约(略).(略) |
1.汤卞山庄二期商业楼位于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和平大道与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经营房产均有不动产权证;结构:(略) 2.经营房产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经营房产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本次经营权转让标的中现有(略)处房产存在租赁关系,租赁合同中房号为委托方自拟,标的房屋未标识具体房号,意向受让方须在参与项目前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具体房屋位置、范围以及租赁合同的详细内容。租赁关系具体如下: (1)一层(略)丰宇汽车美容,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8月(略)日; (2)一层(略)二五八烧烤,面积约(略).6m2,合同期至(略)年9月(略)日; (3)一层(略)老李废品回收,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8月(略)日; (4)一层(略)宴宾酒楼,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8月(略)日; (5)一层(略)华为手机,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4月(略)日; (6)一层(略)星月烧烤,面积约(略).(略)m2,合同期至(略)年8月(略)日; (7)一层(略)徽长牛面馆,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4月(略)日; (8)一层(略)手拉手超市,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5月(略)日; (9)一层(略)邻家医大药房,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略))一层(略)苏试试火锅,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略))一层(略)晨光文具店,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略))一层(略)芳传大酒店,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2月(略)日; ((略))二层(略)青鸟饭店,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3月(略)日; ((略))三层(略)海贝网咖,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8月(略)日; ((略))三层(略)二十一玄室,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8月(略)日; ((略))三层(略)绅士台球室,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略)月1日; ((略))三层(略)棋牌活动室,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8月(略)日; ((略))三层(略)逃跑计划电玩,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8月(略)日; ((略))四层(略)苹果时尚酒店,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7月(略)日; ((略))四层(略)立志健身房,面积约(略)m2,合同期至(略)年7月(略)日; 受让方须承继上述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委托方声明自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房屋租金由受让方享有,相关手续由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关于上述在(略)年8月租赁合同将到期的商户,委托方可协调受让方与承租人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协调不成的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办理退租事宜;其他租赁合同到期截止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继续租赁或清场等工作),委托方可进行协助。 4.本项目原运营单位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略).2平方米,其中约(略).2平方米租赁合同将于(略)年7月(略)日到期,约(略)平方米租赁合同将于(略)年1月(略)日到期,房屋具体位置、交付时限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5.意向受让方须就本项目现场经营情况于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凡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意向受让方都视为已实地踏勘,就本项目未清空等情况已了解确认并接受。 6.原运营管理单位(或现有商户)在经营期内增设的可移动资产(如空调、变压器等)产权归原运营管理单位(或现有商户)所有,不在本次经营权转让范围内。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受让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须自行负责清空,并将经营房产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
经营房产用途要求 |
1.本项目用途为商业运营,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房产用途,不得利用经营房产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2.受让方运营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2.在合同中约定经营费用以上一周期(年度)经营费用为基数每三年递增5%的涨幅;即第一、二、三年经营费用为成交价,第四、五、六年经营费用在第三年经营费用基础上递增5%。 3.本项目给予装修免租期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转让期限内。 4.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前三个月经营费用之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略)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评审过程中以评审小组现场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略) 3.自(略)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无合同完成时间要求),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略)平方米的商业经营(或运营)业绩(不含物业管理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受让方成交后不得以房屋现状存在瑕疵、房屋位置了解不清楚、现场踏勘不仔细等情况为由推迟签订合同或移交房屋,否则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 3.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房屋的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转让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费、停车、消防工作等相关费用,并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转让期内如出现房屋墙面屋顶漏水、线路老化等情形,须由受让方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4.经营期内,受让方因招商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委托方与受让方的合同截止期限,且受让方应对第三方的行为和责任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发生第三方再次转租行为。合同期内,因使用经营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 5.转让期内,受让方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该项目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6.受让方负责标的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包括不限于房屋附属电路、烟感、喷淋等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须就项目整体及每个独立商铺的消防安全组织第三方检测并自行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依法经营。转让期限内,受让方须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满足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和消防规范,同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第三方检测并及时整改。 7.受让方对转让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经营权转让合同》基于本项目交易公告制定,最终以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为准。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资格审查材料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需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小组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略)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账号如下:
注意事项: 1.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保证金账号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缴纳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资格审查评审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
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 4.业绩证明材料。 (1)已完成的业绩须提供: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证明)。 (2)正在履约的业绩须提供: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证明)。 备注:(略)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总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材料 报价单。 备注:(略) 2.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略) 2.签署:(略) 3.封装:(略) 4.标记:(略)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二)报价单 1.数量:(略) 2.签署:(略) 3.封装:(略) 4.标记:(略) 注:(略)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略) 2.送达地点:(略) 3.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 3.《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且受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略)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二:(略)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联系电话:(略)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标的房屋的基本情况
1.该房屋坐落在。
2.甲方同意将开发区提供给乙方有偿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乙方使用房屋用途为商业运营。在转让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3.甲方提供房屋基本用电负荷和用水等配置,乙方经现场踏勘,认可房屋现状可保证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1.经营房产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期限(即转让期限)共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2.转让期间,甲方若出卖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转让期满,乙方应在转让期满后(略)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按此期限交还房屋的,甲方不收取乙方转让期外房屋占有使用费;若乙方于转让期满之日起(略)日至(略)日内交还房屋的,乙方按照当期日经营费用标准,承担转让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若乙方于转让期满之日起超过(略)日仍未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按照当期日经营费用双倍标准,承担转让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房屋占用使用费,且甲方有权利强制清场,由此引发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转让期满,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要求继续经营的,则必须在转让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转让竞价,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竞得,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产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三、经营费用、物业费及保证金
1.转让期间,首年的经营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第二、三年经营费用与首年经营费用相同,第四、五、六年经营费用在首年经营费用基础上递增5%,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2.经营费用支付方式:(略)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后用,在每支付周期最后(略)日前向甲方预缴下周期经营费用。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略)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的房屋经营费用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含税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首年前叁个月经营费用之和)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付。甲方收到经营费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略)
开户行:(略)
账号:(略)
房屋转让期间经营费用变动情况为:(略)
5.乙方缴纳给甲方的经营费用等费用,甲方应及时提供足额收据或发票于乙方。
四、转让期间的费用承担
1.转让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电话及其他网络通讯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逾期甲方有义务协助相关单位向乙方收取本金及滞纳金,并及时交付给相关单位。
五、转让期间的房屋装饰、修缮
1.转让期间,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原有消防设施及功能要求;如进行二次装修,需改变消防设施及功能的,须事先征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2.转让期间,乙方可以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原则下,根据自身使用需要对所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增设简易附属设施,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按装修装饰的现状交还房屋;对乙方装修装饰的不可移动部分或拆除后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移动部分,乙方均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就此作任何补偿。
3.转让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若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转让期间,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房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5.转让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六、特别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在转让期限内,乙方整体转让该房屋经营权或以联营等方式实际转让经营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甲方告知函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同时合同期间经营费用立即调整为应约定经营费用的双倍执行,乙方应立即补缴合同签订日至合同解除日的经营费用,并按此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至房屋返还前期间的占用使用费。
2.损坏标的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费用,则视同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如合同到期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宣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将房屋清扫干净,并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交还给甲方。搬迁后3日内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利用标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7.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甲方依据以上约定解除合同的,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到达乙方时解除,甲方有权依法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剩余经营费用(如有)不予退还,并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标的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换锁等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快搬迁,若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由此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七、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在转让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在转让期限内,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甲方确需收回房屋,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八、乙方的责任
1.转让期间,乙方应保证用水、用电、消防、生产、员工生活等涉及所有方面的安全,因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转让期间,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所有装修本着“安全第一、不损结构”的情况下对室内进行局部调整,简装后的所有图纸均须报备至甲方处。转让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任何情形发生,乙方所有装修均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可以随时处置,与乙方无关。
3.转让期间,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除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当期月经营费用标准三个月的经营费用作为违约金。
4.若乙方按期搬出的,甲方在乙方按期搬出后(略)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扣除欠缴经营费用、违约金、水电费、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不足部分乙方应在(略)日之内补缴。
5.转让期间,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经营费用,乙方逾期支付或经甲方多次催收未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为违约金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除外。
九、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国家政策等。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期限结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十、其他约定事项及通知
1.转让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在标的房屋内依法组织经营活动,恪守国家、省、市、县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期交付各项费用。
2.乙方因自身项目终止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为乙方项目装修改造投入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房屋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转让期间,乙方应做好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工作。
4.甲方有权免费使用房屋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空中绿地等节能环保设施以及塔顶基站等公共设施,乙方应积极配合妥善维护,服从开发区统一管理。
5.转让期间,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原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6.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7.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略)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或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在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乙方确认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十一、关于安全责任的约定
1.乙方进场前应对本次标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确定,如认为房屋无法满足经营安全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和整改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未在进场前向甲方提出异议和整改建议的,视为确认所经营房屋的安全条件符合乙方经营要求。
2.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和相应资质,切实做好安全经营工作;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及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经营安全及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动用、装卸甲方房屋的原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经营房屋的性质。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经营房屋的安全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经营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经营工作;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乙方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及甲方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对其安全经营及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配合甲方的经营安全与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6.乙方应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进场的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乙方建立并落实安全经营责任制,加强安全经营标准化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乙方应明确其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经营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经营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乙方负责经营房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检查、维护维修保养、更换。
8.乙方应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包括房屋内部以及外部合理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等的维修维护;乙方应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包括经营房屋内部以及外部公共区域如公共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协调、管理、维修维护,并对消防安全负责。
9.在雨雪等灾害天气期间或之后,乙方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降低风险事故的应对措施(如积雪消除等)。
(略).在转让期间内乙方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立即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向甲方通报。
(略).经营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略).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需要停用时,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作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略).乙方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定期监测经营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要求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以达到标准要求;
(略).乙方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在经营房屋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
(略).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安全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略).因乙方未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未及时整改相关事故隐患,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标的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略)
时间:(略)
竞价报名请到网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