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租赁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交易条件,自愿接受租赁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租赁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交易条件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租金、保证金等。 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出租方有权将本次租赁资产再行挂牌租赁,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出租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出租方的补偿。 (1)未能按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租金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单方撤回租赁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之一后,单方撤回租赁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5)竞价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承租人,但未按要求签署竞价文件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3.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垃圾清运、室内外装修及维修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 租赁期内,严格遵守出租方企业管理规定,不得改动或者破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保等工作遵从出租方企业管理制度,其中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就房屋装修或设施改善增设部分,无偿收归出租房所有。 7.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城市建设、公司规定等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应无条件及时返还租赁房屋,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承租方不得提出其他任何补偿要求。 8.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略)日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略)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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