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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转让的煤炭产能指标仅可用于建设煤矿,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本项目转让标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受让登记时须提交《承诺函》(见附件)。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上述情况以及相关国家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政策已全面了解,完全接受与认可标的现状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已经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标的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据此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标的规格、质量、数量等均以现状转让,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
       
       3.本项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具体如下,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明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略) 
       (1)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2)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略)%)支付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首期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等),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4.转让方将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首期转让价款或全部转让价款次日起开始协助受让方办理本次转让标的的交割事宜,转、受让双方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配合完成标的交割,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标的交割手续办理的进度,将转让价款分批次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次转让价款全部通过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不计息)统一结算,若受让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须将转让价款的余额部分在每期转让价款划转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分三期将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一期(略)%、第二期(略)%、第三期(略)%),具体安排如下:(略) 
       (1)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转让价款(即全部转让价款的(略)%,含其前期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支付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转第一期转让价款;
       
       (2)受让方应自收到转让方提供省级主管部门产能置换指标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期转让价款(即全部转让价款的(略)%)支付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二期转让价款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期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应在取得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产能置换批复文件后或自转让方提供省级主管部门产能置换指标确认文件(略)个自然日届满后(两种条件以先具备为准)5个工作日内将第三期转让价款及延期付款期间的全部利息支付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三期转让价款及延期付款期间的全部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转上述款项。如受让方未能在收到转让方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能置换证明文件之日起(略)个自然日内获得产能置换方案的批复,亦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产能置换方案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复是由于转让方原因造成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在收到转让方提供的第三期转让价款划转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转上述款项。
       
       如因受让方未及时支付转让价款而导致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无法如期向转让方划转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的,受让方应按照逾期未支付价款部分的3? 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并且转让方有权根据受让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等担保措施进行追索。
       
       6.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根据每期划转价款的进度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开具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本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8.如受让方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向转让方主管部门发商请函,转让方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在收到商请函后,再向受让方主管部门出具交易指标确认函。
       
       9.如因转让方或指标自身原因,导致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产能指标数量与本公告约定的转让数量不一致,转让价款具体总金额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交易指标数量乘以该产能指标的成交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转让价款与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差额由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书面通知附上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结果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如因非转让方或指标自身原因导致上述情形发生,转让价款不再调整。
       
       (略).意向受让方勘查现场时,转让方会对本次转让标的情况做具体解说,现场勘查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