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办法(参考): 1. 启用条件 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 % ,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 %,可启用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程序。 2. 评审标准: (1) 评标委员会直接作出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结论。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分项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可以直接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否决其投标。 (2) 评标委员会无法直接作出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结论时,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说明和材料的,视为无法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说明和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时,可以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否决其投标。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记录评审过程和结论并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确认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