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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转让标的为危险废物中HW(略)、HW(略)类,受让方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让标的中如有属固体废物的,受让方应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合法处置,并执行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若转移至外省需要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涉及上述内容的,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转让方或有关单位提供溯源报告。
3、转让标的交付数量、类型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受让后即视为已实际勘查且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4、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并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0.5万元(不计息),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并接到转让方通知后,转、受让方开始进行资产交接,自书面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标的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须在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运输和清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每拖延一日,受让方须按标的转让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受让方自觉接受转让方的监督管理,标的的运输及清场工作全部完成,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5、受让方协助完成危废转移联单电子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清运,运输协议需报转让方备案。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装卸、运输和清场等工作,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装卸、运输和清场等全过程中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6、受让方须自行解决运输、清场过程中如涉及的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8、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开具税率为(略)%增值税专用发票。
9、意向受让方勘查现场须提前一天与转让方联系,现场勘查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