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合肥市四里渠东路公园资产经营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略)BFLCJ(略) |
委托方 | 合肥市庐州公园管理处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略)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合肥市四里渠东路公园资产经营权 | 3 | (略) | 1.2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1.本次转让标的为固定资产经营权:固定资产经营权转让标的 | 数量 | 所在层 | 面积 | 经营权转让费用占比 | 管理用房A | 1处 | 第1-2层 | 约(略)㎡ | (略).(略)% | 管理用房B | 1处 | 第1-2层 | 约(略)㎡ | (略).(略)% | 笼式体育场 | 3处 | / | 共约(略)㎡ | (略).(略)% | 合计 | / | / | / | (略)% |
注:(略)②管理用房B目前交由第三方使用中且无法确定结束期限,该部分资产于第三方归还后(略)个工作日内交付。本项目成交后该部分资产经营权转让费用按照其占比((略).(略)%)以及未交付时长,从经营权转让总费用中扣除(例:(略)2.标的坐落位置:(略)3.标的权属情况:(略)4.转让期内,受让方须负责标的所在公园的现场安保管理工作,并承担公园日常安保及现场管理费用,详见本公告“三、转让条件”第6条。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测算安保及管理费用,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并谨慎报价。5.受让方可优先利用公园场地新增配套服务项目,具体要求如下:新增配套服务项目 | 数量 | 具体要求 | 小型体育赛事 | / | 一事一议,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申报手续,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 | 临时性配套设施游乐项目、商业活动 | / | 一事一议,须经委托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注:(略)②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三、转让条件”及《经营权转让合同》。 |
经营用途要求 |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经营范围仅限于游览服务、零售服务、商业活动,且受让方所经营固定资产和新增配套服务项目均须符合标的原设计用途,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经营业态。2.受让方经营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危险性较高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合肥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自行办妥环评、消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及合法经营手续并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资产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权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后每期转让费用须提前(略)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2.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略)日,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转让期内。免费用装修期内,受让方无需向委托方支付转让费用,但仍需承担因装修产生的水、电、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以及对经营场地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如有)。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转让费用金额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地面和地上构筑物)面积、现状和使用性能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本次转让标的如因政府征用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委托方的原因导致部分标的资产无法交付使用的,该部分资产对应的经营权转让费用自成交费用总额中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结合无法交付使用的资产占比及时长确定。实际移交的(地面和地上构筑物)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的(地面和地上构筑物)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的(地面和地上构筑物)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格。3.受让方应按行业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如因证件不齐全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所有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转让期间办理营业执照及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税费、水电费、卫生费、保险费、维修费、通讯费用等为开展正常经营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4.受让方所指定的现场项目负责人应属于受让方在职员工,受让方须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委托方有权对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若发现存在挂靠、借调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5.受让方经营有关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装修、赛事、活动筹备方案等)均须以书面形式报委托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可实施。6.受让方须负责标的所在公园的现场安保管理工作,并承担公园日常安保及现场管理费用。受让方应按日落实安保人员配置,安保人员及队长均需持证上岗,实行(略)小时轮班值守制度,每日三班(每班次8小时),每班配置至少2名安保人员,另设专职安保队长1名统筹现场调度与管理,每日出勤安保人员(含队长)不少于7人次;转让期内,安保人员数量按以下规则调整:(略)7.受让方须负责标的所在公园整体的安全及消防工作,自行配备足额的消防器材,按规定保证消防系统能正常使用,灭火器材符合标准,应急疏散通道指示明显、通畅,并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8.受让方负责转让期内负责标的所在公园整体安全隐患整改及后期设施维护(包括但不限于配电柜、变压器等)等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9.受让方负责负责标的所在公园整体的卫生保洁、门前三包、文明创建等工作,须接受委托方的安全及创建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略).受让方在公园内所经营固定资产和新增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经营项目及所售商品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并明码标价。(略).受让方在转让期内应主动购买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有关安全保险,保险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险期限应不低于经营权转让期限,保单复印件提供给委托方备案。(略).针对本项目范围内的体育设施,若受让方后期运营实行收费管理须严格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应设定合理的免费开放时段;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军人、青少年等,具体以项目所在地政府最新政策为准)实施相应的费用优惠政策,确保免费开放时段有效落实、优惠政策执行到位。(略).若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舆情事件或投诉问题,受让方须第一时间启动处理预案,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并报送委托方审核。应对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受让方可实施处理,相关处理过程及结果须及时向委托方反馈。(略).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委托方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举办的特定商业活动,且受让方每年须在公园举办一场免费公益活动。如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举办上述活动的,委托方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指定第三方负责相关活动的运营,受让方不得以占用经营资产为由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略).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单位)经营,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1)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标的,擅自与第三方合作;(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3)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4)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经营服务;(5)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6)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7)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他用途;(8)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9)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略))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略))擅自改变经营资产内部结构,改动、破坏现有绿化及搭构建筑物(如擅自施工或对资产造成破坏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如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略))擅自在资产外围、建筑物外立面等处设置广告(受让方的园内广告方案须以书面形式报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略))擅自举办活动、赛事(受让方举办活动、赛事须提前(略)日报委托方备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活动申报手续,如未获得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不可擅自举办活动、赛事);((略))根据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关于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禁止经营项目;((略))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略).受让方应当遵守其所在公园的管理规定,服从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经营权转让合同》或城市公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委托方有权终止《经营权转让合同》。(略).《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资的装修、装潢及给排水改造等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所经营的固定资产及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添附物等在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向委托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因受让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建设及改造等均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向委托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略).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经营资产而解除合同的,转让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略).转让期满,如委托方资产经营权不再转让,委托方在转让期满之日(略)日前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在转让期满之日起7日内将经营资产交还给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略).《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前,如受让方履约情况良好,经委托方同意可续签合同,续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总转让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自第四年起,每年经营权转让费用均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转让期满,如委托方资产经营权继续对外转让,受让方有意愿继续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价。受让方未参加竞价或参加竞价但最终未能由受让方竞得,应在转让期满之日起7日内将标的资产交还给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略).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重要提示:(略) |
注:(略)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3年经营期内的经营权转让总费用成交价,不因实际扣除费用部分调整)为收费基数:(略)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