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财务报告,或响应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会计报表,或响应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响应担保函)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并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复印件、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
7.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略)
8.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略)
9.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略)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的规定,以上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胶装提交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获取采购文件时间:(略)
3、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略)
4、本次磋商采购公告发布媒介:(略)
5、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6、本项目若符合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7、本项目开标活动模式为不见面远程开标模式,供应商在各自地点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对在“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交易系统软件维护人员提出。(“苏采云”南京地区客服热线(略)-(略)、(略)-(略))。
8、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办理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登录页“新CA办理指南”。供应商按《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略)
9、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1)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略)](略)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市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略)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略)
(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5)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略)、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