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略)〕(略)号来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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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其志,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星保,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略)〕第(略)号],于(略)年6月(略)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略)
申请人称:(略)
被申请人称:(略)
二、认定申请人嫖娼的违法行为的理由。嫖娼,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为媒介,换取卖淫者的肉体服务,进行不正当性行为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与杨某平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了嫖资,应认定为嫖娼的违法行为。理由如下:(略)
经审理查明:(略)
(略)年6月(略)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工作检查中将杨某平带至鼎城区***郭家铺派出所调查,民警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主动至公安机关。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略)〕第(略)号],决定对杨某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略)〕第(略)号],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申请人于(略)年6月(略)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申请人与案外人杨某平发生性关系,且支付金钱,应认定为嫖娼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履行了立案、调查程序及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处罚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申请人关于其与杨某平以谈朋友的目的交往以及向杨某平付款属于赠与行为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及案外人杨某平的陈述,二人并不存在以谈朋友交往的客观事实。关于其支付金钱属于赠与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略)〕第(略)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