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依照《城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略)-(略)相关条款规定,现将我县新大路、民主路等道路及名儒御景、状元楼等小区的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通告如下:
截至(略)年8月,所涉及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道路及小区见下表(道路输配管道详见附图):
道路 | 新大路、民主路、紫岭路、东方军路、金家路、河滨北路、中山路、东新路、迎宾大道、学府路、明珠路、临山路、思贤大道、明溪经济开发区道路(ABCD区)、省道S(略)路边 |
小区 | 名儒御景、状元楼、金家路、农科所、紫云台、造纸厂、君临祥郡、箭岗、链条厂、欧华大厦、东方佳园、食品公司安置楼、富贵壹号一期、富贵壹号二期、君临福郡、东方明珠、碧桂园、云锦天玺、气动城 |
上述表格道路及小区的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m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在上述表格道路及小区的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上述表格道路及小区的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签订管道保护协议及现场交底监护。
请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燃气设施安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