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成都-锦江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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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单元(略)楼1号住宅房地产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单元(略)楼1号住宅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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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略)SC(略) | 转让底价 | (略).(略)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略)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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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单元(略)楼1号,现资产处于空置状态,规划用途为住宅,总楼层为(略)层,所在楼层为(略)层,房屋建筑面积为(略).(略)㎡,房屋结构为框架,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略).(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至(略)年4月(略)日止。资产以现状整体转让,不予分割、分项。 附件1: 资产信息表(房地产类) 标的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单元(略)楼1号住宅房地产 地理位置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单元(略)楼1号 房屋用途 住宅 所在楼层 (略)层(共(略)层) 建筑面积 (略).(略)平方米 产权年限 至(略)年4月(略)日止 房屋户型 / 建成时间 / 装修情况 简装 抵押信息 无 优先购买权 ¨有 t无 房屋现状 t空置 o自用 ¨出租 o出借 o他人占用 物业管理 o有:(略) 其它特别提示事项 1.转让资产以现状整体打包转让,不予分割、分项。 2.转让资产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转让资产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3. 本次转让标的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单元(略)楼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略) 4.转让方承诺负责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所对应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涉及到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5.资产的交易及过户按资产所在地有关房地产政策执行,竞买人须自行向资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房资格,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如竞买人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 6.资产无担保抵押、租赁、查封、诉讼纠纷等。 7.风险提示:(略) 8.转让方持有该交易标的期间(即交易标的登记在转让方名下期间)所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略) 9.本次转让标的实现摘牌后,需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成交公告,公示内容包含项目名称、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竞价参数 (动态报价填写) 加价幅度:(略)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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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略).(略)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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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资产以现状整体打包转让,不予分割、分项。 2.转让资产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转让资产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3.本次转让标的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单元(略)楼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略) 4.转让方承诺负责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所对应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涉及到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5.资产的交易及过户按资产所在地有关房地产政策执行,竞买人须自行向资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房资格,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如竞买人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 6.资产无担保抵押、租赁、查封、诉讼纠纷等。 7.风险提示:(略) 8.转让方持有该交易标的期间(即交易标的登记在转让方名下期间)所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略) 9.本次转让标的实现摘牌后,需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成交公告,公示内容包含项目名称、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略).其他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资料。 看房联系人:(略) (略)、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略)秒,加价幅度为(略)元/次,最高不超过(略)倍。 (略)、西南联交所在收到转、受让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及双方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略)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略)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略)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略)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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