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应无在建工程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略)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3.3供应商近三年((略)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略)
3.4 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供应商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供应商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略)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 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
3.7 供应商单位拟投入本项目的全部项目管理人员均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提供((略)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及返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