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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征补安置〔2025〕11号)

2025-08-20 安徽-蚌埠-淮上区
所在地区: 安徽-蚌埠-淮上区 发布日期: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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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淮征预告〔(略)〕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梅桥镇朱海村冯嘴组、梅台组,小蚌埠镇双墩村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略).(略)公顷((略).(略)亩)。蚌埠市淮上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梅桥镇朱海村冯嘴组、梅台组,小蚌埠镇双墩村十二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S(略)宁洛高速大庆北路出入口至G(略)中环线段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略).(略)公顷((略).(略)亩),其中:(略)

1.S(略)宁洛高速大庆北路出入口至G(略)中环线段一级公路工程项目拟征收梅桥镇朱海村冯嘴组、梅台组集体所有土地2.(略)公顷((略).(略)亩)。其中:(略)

2.S(略)宁洛高速大庆北路出入口至G(略)中环线段一级公路工程项目拟征收小蚌埠镇双墩村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8.(略)公顷((略).(略)亩)。其中:(略)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略)〕(略)号)执行。确定征收淮上区梅桥镇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略)元/亩,征收淮上区小蚌埠镇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略)元/亩,其中:(略)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略)〕(略)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略)〕(略)号)执行。淮上区青苗补偿费按(略)元/亩执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依据文件标准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略)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涉及农户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户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丧偶、离婚的仍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略)〕(略)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略)〕(略)号)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蚌政〔(略)〕(略)号)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略)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梅桥镇、朱海村、朱海村冯嘴组、梅台组,小蚌埠镇、双墩村、双墩村十二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蚌埠市淮上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梅桥镇人民政府和小蚌埠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梅桥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略)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梅桥镇人民政府和小蚌埠镇人民政府(梅桥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略)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梅桥镇人民政府和小蚌埠镇人民政府将于(略)年9月(略)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新公布的征地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新公布的标准,社会保障执行符合新法要求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附件:(略)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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