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状(以看样时转让标的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悬挂系统、电子装置、仪表、空调性能、行驶里程、车箱内饰和车身外观、功能状况、残缺、瑕疵、价值、安全性能等现状质量为准,下同)和特别约定事项进行公开转让。转让方对转让标的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事项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须按转让标的现状和特别约定事项予以受让。
2.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范围不超过广东金尺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东东实长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固定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金尺资评字[(略)](略)号)的评估对象范围,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保证转让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的应价、报价和成交,即视为认可转让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应价、报价和成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成交价款或拒接收转让标的,否则,承让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本项目约定的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翻译费、保全费等在内的维权费用等间接损失。
3.受让方应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车辆过户相关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受让标的后需办理变更、过户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如车辆需迁出东莞市过户,须到迁入地相关部门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4.转让方移交车辆给受让方时,双方签订《车辆移交确认书》,转让方仅向受让方提供/交付:(略)
5.受让方应在车辆移交之日起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转让方仅在能力范围内为受让方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提供协助,如受让方无不可抗力原因逾时不办车辆过户手续的,转让方将有权不再提供过户协助。车辆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提供协助。受让方须满足办理机动车过户相关手续的条件。转让方提供其所能提供转让标的必要资料,仅协助办理转让标的变更、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应由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文件,需由受让方亲自领取。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6.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变更或拆运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7.本次资产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之外的有关费用(除产权交易服务费、信息公告中约定的费用外),由转让方承担。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广东金尺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东东实长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固定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金尺资评字[(略)](略)号)。
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