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建委《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略)〕(略)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字〔(略)〕(略)号)、《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略)〕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涉及4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房源,面向我区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以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方式配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3.在配租过程中如有新腾退等原因产生的房源将一并纳入上述配租房源中。房源户型以实际交付入住房屋户型为准,面积和租金价格最终以申请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家庭人口 |
家庭构成 |
配租套型 |
1人 |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
小套型 |
2人 |
夫妻及子女未满(略)周岁的单亲家庭 |
小或中套型 |
子女年满(略)周岁的单亲家庭 |
中或大套型 |
3人以上 |
夫妻及子女 |
中或大套型 |
四、分配方式
本次配租工作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符合本次配租对象的轮候家庭采取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的方式组织选房。
特别提示:
根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略)〕8号)第四条规定,“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放弃选房或签约累计两次的,一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一年期满后,经该家庭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复核程序对该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仍然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配租范围。公租房备案家庭再次累计两次放弃选房或签约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
本次发放选房通知单的备案家庭根据上述规定,如本次放弃选房(包括不领取选房通知单、不参加现场选房及现场放弃选房,无房源可选情况除外)、放弃签约将被记录,如累计放弃两次的,将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五、分组及排序规则
1.分组规则
本次选房将备案家庭按照应配租套型分为三组,分别为第一组(小套型)、第二组(小或中套型)、第三组(中或大套型)。
2.排序规则
以上各组家庭按下列规则排序:
(1)备案年份早的家庭排序在前,备案年份晚的家庭排序在后;
(2)备案年份相同的,具备优先配租资格的家庭排序在前,具备普通资格的家庭排序在后;
(3)备案年份、配租资格相同的,备案编号小的家庭排序在前,备案编号大的家庭排序在后。
六、选房安排
本次选房由北京市燕安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1.选房时按照第一组(小套型)、第二组(小或中套型)、第三组(中或大套型)的次序依次选房;
2.请各轮候家庭确保联系方式准确有效,保持通讯畅通;
3.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视为放弃。选房必须申请人本人亲自到场,申请人有困难不能到场的,可由其共同申请人代为选房,也可由他人代为选房(须提供本人签名的委托书)。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又不能提供委托书的,不得参加选房。
4.选房工作结束后,本次选房顺序号自动失效。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补贴
1.租金缴纳方式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缴纳租金。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先足额缴纳租金,后按月发放租金补贴。
(2)承租家庭缴纳的房租费用中包含物业费,不包含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初装及收视费等。不包含的费用须由承租家庭自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自行支付费用不予补贴。
2.租金补贴相关规定
(1)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略)〕(略)号)、《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密政发〔(略)〕(略)号),本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①申请当月前(略)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略)元;
②除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无其他住房;
③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略)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略)万元及以下;
④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可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略)〕(略)号)规定,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入住公租房并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补贴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租金补贴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停发租金补贴。对于超出规定时间再申报的家庭,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补贴不予补发。
(3)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略)〕(略)号)规定,“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略)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八、注意事项
1.选房家庭选定房屋后应领取配租通知书,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书、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
2.本规则中凡涉及告知申请人的事项,如确实联系不到申请人,联系到共同申请人的,视同告知申请人。
3.密云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责本次政策解释及资格复核工作,产权单位负责本次选房及入住工作。
4.政策咨询电话:(略)
特此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略)年8月(略)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