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租金一次性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中心收到全部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交纳承租押金的时间、押金处置方式 (1)本次设置押金:(略) (2)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押金。 (3)押金处置方式 押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略) 5. 房屋用途限制 承租方仅可将租赁房屋用于“仓储”用途,承租方用于储存、分装、周转货物使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变更用途,如有变更,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付租金和押金不予退还。出租房产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6. 其他特殊约定 (1)出租方免费为承租方提供1台(略)米输送机,承租方租赁库房期间,输送机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电费)库房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维修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在租赁场所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活动。承租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与出租方无关。 (3)承租方自行管理所租库房的门窗安全及防火防雨防盗,如发生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因出租方原因造成承租方损失除外) (4)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物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因基于经营需要进行装修、维修、维护及改善或增设他物的,承租方需在不改变整体结构、不破坏整体功能和城市管理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所有装修、维修、维护及改善、增设他物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合同届满、解除、终止时,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且出租方同意利用的,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补偿费用、残值损失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同意利用的,由承租方恢复原状,否则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恢复标的物原状的损失或费用。 (5)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妥善保管并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完整并承担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义务,维护、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标的物有关的费用,仍由承租方支付,承租方退租时必须全部缴清。 (7)承租方租赁经营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承租方人员财产人身损害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财产,追收所欠款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 ①承租方擅自将财产转租、改造、破坏、不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的; ②承租方利用承租财产进行非法活动的; ③承租方拖欠租金及其他应承担费用及税、费累计达1个月的; ④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