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设计和监理两类资质:
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
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监理资质之一:
①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②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设计业绩和监理业绩:
(1)设计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设计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人在(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下列类似业绩之一:
①1个类似设计业绩;
②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③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
④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2)业绩规模要求:(略)
① 工程类别:供水(或给水)管道工程
② 工程规模:管径DN(略)及以上
(2)监理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人在(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监理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咨询业绩。
2)业绩规模要求:(略)
① 工程类别:供水(或给水)管道工程
② 工程规模:管径DN(略)及以上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