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石柱县***持有的(略)辆报废车辆整体转让,明细详见附件1《石柱县***持有的(略)辆报废车辆整体转让项目明细表》,均不能办理过户,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其中序号1至序号(略)车辆停放在石柱县交巡警大队南宾勤务中队内,序号(略)车辆停放在石柱县***内。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三、意向受让方须在项目挂牌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并对标的现状进行确认,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通过网上报名的须同意附件2《石柱县***持有的(略)辆报废车辆整体转让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记载的内容,通过现场报名的须在报名时提交《石柱县***持有的(略)辆报废车辆整体转让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标的踏勘时间、地点请意向受让方与标的踏勘联系人提前联系沟通。四、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六、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特征、数量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八、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标的移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转移、搬迁、装卸、运输等工作,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受让方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也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九、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受让方须自行对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承担相关费用,处置完成后向转让方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并向转让方提供附件1中序号(略)车辆注销证明原件,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十、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看管、拆解、转移、搬迁、装卸、运输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十一、标的按现状移交,标的资料仅供参考,若标的现状与公告和资料记载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特征、数量等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十二、标的成交后,转让方不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十三、备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