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承租方一致,不一致的出具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且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 e 交易系统报名时需上传《现场勘验确认表》及经出租方盖章确认的承租资格条件证明资料。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确认表、承租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首期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租金付款方式:(略) 5、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收到承租方首期租金3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6、租赁标的任何原有设施设备不得拆除、损坏,承租方安装任何设备及装修必须经出租方书面批准。承租人如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租赁期限结束并交还标的时,不得将承租方维修改造的包括但不限于水、暖、电、消防、门窗等影响主体结构使用安全的设备设施拆除。 7、承租人不得自行处理装修改造时拆除承租标的的设备设施等,需按出租人要求堆放至指定地点。 8、对承租房屋的使用要求:(略) 9、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略) (略)、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略) (略)、税费的负担:(略) (略)、承租方承租后必须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税务、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略)、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