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变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变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特此公示。
变卖公告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略)年9月(略)日(略):(略)
一、变卖标的物:(略)
标的物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蚕源街,建筑面积为(略).(略)平方米,套内建筑面为(略).(略)㎡,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略)年(略)月(略)日。标的物位于名义层4层,无电梯,楼梯房,1梯2户,建筑年代约(略)年,房屋布局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目前房屋被占用,具体情况请竞买人实地看样并了解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产权号为:(略)
特别说明:
(1)本次变卖标的物已被法院查封并设有抵押,现有其他人占用,无优先购买权人。
(2)经过调查,未查询到该标的物有欠费情况,不排除有其他欠费可能性,以上欠费仅供参考,详情请各位竞买人自行核实。具体金额以标的物成交后交付时实际收取为准;成交后所涉欠缴的费用由买受人核实并承担。
(3)标的物具体情况请竞买人实地看样并了解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标的物变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负责交付。
(5)本次变卖包含室内家具家电,家具家电清单请参考评报告,本院不提供相关的说明书以及发票等材料。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内,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总价:(略)
二、变卖方式:
1.本次司法变卖期为(略)天,如有竞买人在(略)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略)小时竞价倒计时;(略)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在淘宝网上在线报名并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变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变卖期内无人报名或出价的,变卖流标。
四、变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信息与本次司法变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变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重要提醒:(略)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或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在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交登记手续,经法院确认后方能办理委托事项。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联系。
九、竞买人缴纳变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后可取得竞买资格(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免交)。
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委托他人参与竞买的,请于变卖开始7日前到本院现场报名。
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参与竞买或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须在变卖开始7日前向法院提交登记手续。
普通竞买人应在变卖结束前通过淘宝网在线报名,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其相应资金作为变卖预交款,变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缴纳的款项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变卖未成交或者变卖中止暂缓撤回的,竞买人缴纳的款项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变卖有溢价的,买受人的变卖余款须在变卖结束后7日内通过下列方式缴纳:(略)
十、标的物权属转移登记由买受人凭本院执行裁定书自行办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请竞买人提前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标的物若有涉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淘宝网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特别提醒:(略)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服务:(略)
咨询电话:(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