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金凤城市中心一期工程已由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关于金凤城市中心一期工程立项的批复》(渝高新改投〔(略)〕(略)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科学城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专项债(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技术服务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项目出资比例为(略)%,招标人为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二标配套及智能化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金凤城市中心一期二标配套及智能化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9万平方米,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土建改造、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智能化、给排水及消防工程。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略)(略).(略)万元2.4 招标范围:(略)(1)施工图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略)(2)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略)(3)EPC实施过程管理中包含但不限于:(略)以上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招标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略)(略).(略)万元
2.4 招标范围:(略)(1)施工图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略)(2)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略)(3)EPC实施过程管理中包含但不限于:(略)以上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招标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1)施工图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略)(2)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略)(3)EPC实施过程管理中包含但不限于:(略)以上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招标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略)(3)EPC实施过程管理中包含但不限于:(略)以上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招标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3)EPC实施过程管理中包含但不限于:(略)以上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招标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以上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招标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7 其他:/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1)施工资质:(略)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设计资质:(略)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②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④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1)施工资质:(略)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设计资质:(略)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②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④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1)施工资质:(略)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设计资质:(略)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②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④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设计资质:(略)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②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④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②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设计资质:(略)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②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④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2)设计资质:(略)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②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④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②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④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②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④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④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④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的“3.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4家(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确认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大于1家,承担施工内容的单位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由承担施工内容的任一成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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