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重庆-渝北-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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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废旧货架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略)CQ(略) | 转让底价 | (略).(略)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略)-(略)-(略)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持有废旧货架一批(详见挂牌明细表),8项资产(共(略)个、1套货架)。以废旧资产对外处置,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状态为准,不保证标的物规格型号、材质及重量与公示参考信息一致,不保证标的质量满足受让方预期。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 | ||
转让底价 | (略).(略)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挂牌明细表》所列材质、重量等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现场踏勘的实物现状为准。 2.转让方与受让方须按标的现状签署交割单,本标的物按现场状态、看样范围及公示明细进行移交。 3. 本项目资产均为非标制作货架,不提供质保、售后和其他技术支持,不得用于生产零部件,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转让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4. 本标的物部分锈蚀,缺少部分部件、以现场实物状态为准,CAF不再补齐缺少物品。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状态为准,不保证标的物的重量及规格型号与公示参考信息一致。 5.本项目为废旧货架,货架未切割,由于场地限制,转让方不提供作业场地供受让方在厂内进行切割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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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老师 | 联系电话 | (略)-(略) |
转让方名称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
行为批准机构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5、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受让方须于已足额结清交易价款且合同生效后(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标的物产权交割手续,并于合同生效后的(略)/(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搬迁工作(挂牌明细表中序号1-5,于合同生效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货架搬迁工作;序号6-8,于合同生效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货架搬迁工作)。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物拆除、转运、搬迁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受让方在现场拆除及搬迁过程中,造成转让方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受让方需按价赔偿或恢复至原有状态。转让方不提供标的物的破坏场地,受让方须按看样时标的物状态进行搬迁。 9、受让方在进厂办理施工手续前,须将安全保证金(合同总金额的5%)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受让方完成全部资产搬迁工作,并通过转让方确认未对其造成损失后,转让方于(略)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安全保证金。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违规事项,需按照转让方的《相关方安全管理程序》规定执行。 (略)、本标的进厂施工前,受让方须办理施工许可(含施工授权、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安全施工方案等)。施工作业须满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如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特种车辆须有合格手续、登高车不允许用于载物等等。作业过程中接受长安福特安全监管,按《相关方安全管理程序》要求进行作业。作业后,需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清除安全隐患,并将作业产生的垃圾收集、分类送到指定地点。 (略)、受让方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所有参与作业人员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健康调查表》、并按《基础体检项目清单》提供3个月内的体检报告(以办理施工手续日推算)。当《个人健康调查表》及《基础体检项目清单》体检报告有异常时,由长安福特工厂工业医生根据作业内容、结合《GBZ+(略)-(略)+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判定能否进厂作业。 (略)、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略)、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费用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略)、本次转让标的价格已包含增值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略)、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略)、项目的备查资料:(略) (略)、本批资产归属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动力系统分公司,合同主体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动力系统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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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略).(略) 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经理 | 联系电话 | (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