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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水务集团2025年报废车辆处置

2025-09-02 安徽-合肥-肥西县
所在地区: 安徽-合肥-肥西县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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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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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水务集团(略)年报废车辆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水务集团(略)年报废车辆处置

项目编号

(略)HCFCA(略)

委托方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略)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水务集团及其子公司现有(略)辆已报废待处置车辆,车辆信息如下:

序号

使用单位

车牌号

车辆品牌

规格型号

车辆行驶证整备质量信息参考(KG)

1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HS(略)

江铃汽车

JX(略)TSA3

(略)

2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X(略)

五十铃轻普货车

QL(略)GDRD

(略)

3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略)

奇瑞牌

SQR(略)Y(略)

(略)

4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J(略)

奇瑞汽车

瑞虎SQR(略)T(略)

(略)

5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H(略)S

江铃汽车

江铃JX(略)TS3

(略)

6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HS(略)

江铃汽车

JX(略)H3

(略)

7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略)

江铃货车

江铃牌JX(略)TRA(略)

(略)

8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略)

东风牌

DFL(略)B

(略)

9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7BA(略)

瑞风·江淮

江淮HFC(略)A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略)Z3

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牌SVW(略)LED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略)P1

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牌SVW(略)LED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M(略)H2

奥德赛面包车

奥赛牌HG(略)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略)

洒水车

CLW(略)GSST3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J(略)

奇瑞汽车

瑞虎SQR(略)T(略)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2ZM(略)

江淮牌汽车

江淮牌HFC(略)A1C8F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0WK(略)

江淮牌汽车

江淮牌HFC(略)A1C8F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H(略)S

桑塔纳汽车

SVW(略)LED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略)

管道抢险车

宜和HYH(略)TQX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B(略)

瑞虎汽车

SQR(略)T(略)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N(略)

奇瑞瑞虎汽车

SQR(略)T(略)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Z(略)

五十铃皮卡车

QL(略)GDRC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EG(略)

江铃牌皮卡宝典

JX(略)TS3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P(略)

奇瑞瑞虎汽车

SQR(略)T(略)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X(略)

五十铃轻普货车

QL(略)GDRD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略)

五十铃轻普货车

QL(略)GDRD

(略)

(略)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皖AS(略)

江铃汽车

JX(略)TSA3

(略)

(略)

巢湖市水业有限公司

皖QGS(略)

江铃宝威旅行车

JX(略)H3

(略)

(略)

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

皖AFX(略)

长城轻型货车

CC(略)SN

(略)

(略)

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

皖AFX(略)

江铃汽车

JX(略)TS3

(略)

(略)

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

皖AGS(略)

江铃汽车

JX(略)TSA3

(略)

(略)

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

皖AFX(略)

小型江淮客车

HFC(略)M1S

(略)

(略)

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

皖AGS(略)

江铃车

JX(略)TSA3

(略)

(略)

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

皖A(略)XZ

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

五菱牌LZW(略)SBFA

(略)

注:(略)

本次处置标的资产均已报废,委托方不保证车辆零部件(包括零部件内部电子元件)的完整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同致信德评报字((略))第(略)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略)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万元)

3.(略)(含税价)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委托方交纳成交总价的(略)%作为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存放在合肥水务集团各分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指定场所,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8:(略)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具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规格型号、车牌号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转让价款含税,委托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暂定按(略)%计,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受让方须充分知晓并认可,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4.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资产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须在委托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资产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交接、清运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遵守委托方企业内部《相关方管理制度》,签署《相关方安全告知书》,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保护原有设施的安全及完好。

5.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后,凭支付证明在委托方指定交接时间将报废车辆拖运至拆解场地,受让方须于转让价款付清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车辆清运完毕,受让方须在完成标的车辆清运工作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完成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车辆报废及注销证明。

6.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略)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交纳

金额

0.5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略)

项目登记

(一)意向受让方登记材料如下: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3.承诺函(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4.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5.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注:(略)

(二)意向受让方可自由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递交登记材料:

1.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工作日9:(略)

2.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将登记资料扫描件通过邮件形式(PDF版)发送至指定邮箱(wangbzh@ahggzyjt.com),邮件标题须注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登记截止时间结束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各意向受让方资格登记结果及参与竞价的相关事宜。

项目竞价

1.完成项目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网址:(略)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登记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4.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重要提示:(略)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略)%;(略)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略)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略)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略)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三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略)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略))第(略)号《资产评估评估报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甲方交纳全部转让价款的(略)%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三)价款支付方式:(略)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略)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乙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略)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报废车辆

(二)乙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已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乙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乙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乙方自行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甲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乙方须在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运输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须在完成标的运输工作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完成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车辆报废及注销证明。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标的车辆转让交接后禁止上路行驶及其他用途。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须承诺:(略)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暂定按(略)%计,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逾期按转让价款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5日仍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罚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报废车辆的拆卸、运出,甲方有权在规定的拆卸运输期限次日起逾期按转让价款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完成拆运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罚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略)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电话:(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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