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成都-青羊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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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府农产品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转让所持对四川三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债权 |
标的名称 | 四川省天府农产品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转让所持对四川三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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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略)SC(略)-2 | 转让底价 | (略).(略)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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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于(略)年3月(略)日签订了《供应合同》(以下 简称“原合同”);为了完善原合同内容,(略)年3月(略)日,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签订了《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结算价款进行了相应约定;为了保证合同能切实履行,预防社有资产受损,于(略) 年3月(略)日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又签订了《农产品供销合同》,在此次合同中,李一田作为担保人,对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内冷链集团累计向三田供应链公司提供货物的供货金额为(略).(略)元,经冷链集团多次催收,三田供应链公司仍不付款,并于(略)年9月(略)日给冷链集团提交了《关于本公司项目回款期限的商榷函》,提出了要求在(略)年(略)月分四次付清逾期支付的货款,截止(略)年(略)月(略)日三田供应链公司仅支付货款(略).(略)元,剩余待支付货款(略).(略)元,冷链集团多次催促与沟通,三田供应链公司都未按约定及其承诺支付以上货款。 冷链集团于(略)年(略)月(略)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合法权益,并于(略)年(略)月2日取得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略))川(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由三田供应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冷链集团支付货款(略).(略)元,李一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田供应链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判决,后冷链集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长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与被执行人沟通,于(略)年5月(略)日与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应还款项合计(略).(略)元,由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于(略)年6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止分十五期向冷链集团支付。 截止(略)年(略)月(略)日,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尚欠货款(略)万元加迟延履行利息(略).(略)元(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应付未付额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至(略)年(略)月(略)日)。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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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略).(略)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剩余价款由转、受让双方自行结算。 二、转、受让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基于本公告条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如受让方要求的《债权转让协议》与本公告不一致,转让方有权拒绝签约并书面告知本所,本所依据本公告《保证金处置方式》的约定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受让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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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四川省天府农产品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对四川三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债权。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于(略)年3月(略)日签订了《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为了完善原合同内容,(略)年3月(略)日,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签订了《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结算价款进行了相应约定;为了保证合同能切实履行,预防社有资产受损,于(略)年3月(略)日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又签订了《农产品供销合同》,在此次合同中,李一田作为担保人,对冷链集团与三田供应链公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内冷链集团累计向三田供应链公司提供货物的供货金额为(略).(略)元,经冷链集团多次催收,三田供应链公司仍不付款,并于(略)年9月(略)日给冷链集团提交了《关于本公司项目回款期限的商榷函》,提出了要求在(略)年(略)月分四次付清逾期支付的货款,截止(略)年(略)月(略)日三田供应链公司仅支付货款(略).(略)元,剩余待支付货款(略).(略)元,冷链集团多次催促与沟通,三田供应链公司都未按约定及其承诺支付以上货款。 冷链集团于(略)年(略)月(略)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合法权益,并于(略)年(略)月2日取得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略))川(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由三田供应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冷链集团支付货款(略).(略)元,李一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田供应链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判决,后冷链集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长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与被执行人沟通,于(略)年5月(略)日与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应还款项合计(略).(略)元,由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于(略)年6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止分十五期向冷链集团支付。 截止(略)年(略)月(略)日,三田供应链公司、李一田尚欠货款(略)万元加迟延履行利息(略).(略)元(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应付未付额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至(略)年(略)月(略)日)。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已对该事项及后果充分了解和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受让价款存在争议或以此追究转让方责任。 2.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加受让,应对标的债权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自行向转让方查阅标的相关材料。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各类风险或其他理由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交易价款。 3.转让方不保证本次所转让债权全额或部分回收,受让方受让后,债务人对转让方及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异议等)可依法向受让方行使。转让标的物的一切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税费承担:(略) 5.转受双方在《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标的债权的变更手续(如有)。转让方应在上述(略)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债权相关的所有合同、权利凭证等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并向受让方出具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以书面通知发出的日期为准),以用于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6.意向受让方经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其他详见《债权转让协议》。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略)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略)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略)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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