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2.根据转让方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工业用地内的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意向受让方须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书面文件。
3.意向受让方须知悉:(略)
4.自交易标的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给受让方之日起至将交易标的办理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前的期间,可视为受让方租赁该交易标的(前述期间以下简称租用该物业期间),对受让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的全额交易价款在租用该物业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按签订本合同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视同为受让方在租赁期间应缴的租金。
5.受让方须服从番禺工业经济总部园区创新中心项目的物业管理,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物业管理费用暂定为每月(略)元/平方米,合同履行过程中,转让方有权根据政府的最新物业管理费收费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且须按时足额缴交物业管理费用,受让方须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
6.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交易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7.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州市工业厂房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8.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9.自交易标的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标的房产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标的房产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略).本次交易标的涉及抵押登记,根据相关规定,转让方已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本次拟交易标的事宜。转让方承诺,在办理权属变更前完成抵押登记涂销。
(略).根据《不动产权证书》(粤((略))广州市不动产权第(略)号)显示,交易标的可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穗国地出合[(略)](略)号的变更协议之一号)约定的分割比例分割、转让、抵押,受让主体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要求。
特别提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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