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标的照片和相关参数信息来源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评估报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实际勘验为准。 1.本次出租标的油罐租期为1年,挂牌价为每年每吨的招租底价,(略)吨起租,含税价,最终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本次出租的标的油罐公告披露体积仅供参考,租赁油罐容量体积以实际勘验容量体积为准,成交后,不因容量体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本次出租的粮油储油罐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套海镇复兴街(略)号,租赁以实际情况为准。 2.租赁用途仅限于储存食用油,承租方必须为粮油生产单位或粮油经销单位,具备食用油经营的相应许可和资质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4.承租方需严格遵守油罐使用规范,合理使用油罐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损坏油罐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油罐损坏的,需承担 维修或赔偿责任。 5.标的勘验:(略) 照、录像等相关工作,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 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油罐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项目成交后,承 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出租方提供的 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方需按约定将油罐及附属设施完好返还给出租方,如有遗留物品需及时清理。 7.食用油出入库的费用(包括:(略) 8.承租方储存油品时,需提供油品质检报告,在保管过程中由承租方不定期进行油品监测,出租方可辅助配合承租方协助进行品质监测,如油品出现异常情况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也可增加监控措施,如安装摄像头监控等进行实时监测。 9.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油罐使用情况及交接事宜,自行承担按现状承租后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意向承租方应自行现场调查走访,并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投资价值如何等的判断,中心对标的资产的内容、状态、效力、价值等不做出承诺,所提供的推介资料及介绍、说明、解释等内容,也不构成对标的资产价值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标的资产最终以其相关法律文书等记载的内容为准,请承租方自行与出租方联系查阅相关材料。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略).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略).本次标的租赁后,出租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略).承租方承租本项目后禁止经营、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中止租赁合约、收回油罐租赁权且出租方不负担此后果的任何责任和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 切权利。 (略).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略).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