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为实测面积,无特殊情况下不做调整。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略).特别说明: (1)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开业运营。 (2)承租人经营食堂须在开业运营前按照相关行政及行业管理要求具备或办理相关资质、证照,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案,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3)承租人必须维持租赁房屋及其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和整齐。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做好食品验收入库、领用加工、成品出菜以及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人员的卫生健康和环境的卫生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承租人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食堂管理方案及各类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确保租赁期内规范、安全、有序运营。租赁期内,食堂经营发生的一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由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向承租人追究相关责任。 (5)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园区职工就餐自主自愿。 (6)承租人使用标的房屋如需获得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等部门许可证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 (7)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现行标准为3.9元/平方米/月;水、电费、停车费执行园区统一标准;燃气费由承租人自行和燃气公司结算。 (8)经营食堂所需的桌椅、餐具等物品,以及水电增容、油烟处理等必要的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