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7、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起(略)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承担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物业等相关经营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过程中所涉人身安全责任。
9、承租方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与租赁标的房屋之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承租方应按《物业管理合同》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提供一份《物业管理合同》原件交出租方备案,并在每次缴纳物业费后三日内将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略)、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后按约将房屋交予承租方,如遇特殊原因(如需通过司法途径等)导致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的,租赁期限按实际交付日期顺延,起租日期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