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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鑫砼汇建材有限公司)

2025-09-02 四川-雅安-汉源县
所在地区: 四川-雅安-汉源县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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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鑫砼汇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单位:(略)]

雅环罚〔(略)〕(略)号

四川鑫砼汇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略)

地址:(略)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略)年5月(略)日,雅安市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雅安市汉源县安乐镇万里工业园区硝厂沟的四川鑫砼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略)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的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略)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略)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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