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德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略)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一定方式,向德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反映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四条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指导、督促工作,负责市本级针对直接管理服务对象的举报奖励工作,德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属地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工作遵循“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分级处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奖励内容
第六条举报奖励内容为:(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大的隐患,或者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按照部、厅颁布的行业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细化版等)认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具体按照《德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德安委〔(略)〕4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十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略)”,来电((略)-(略)),来访、来信(德阳市泰山北路(略)号,德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等方式进行举报。由接报单位按流程转至局安委办受理核查。
第十一条局安委办负责举报奖励日常管理工作,对各渠道收到的举报事项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初步意见,经局领导审定后正式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局安委办登记(附件1),及时转办或牵头办理。对于不予受理的,由局安委办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对于举报内容属于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由局安委办告知并引导举报人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不属于交通运输行业职责的;
(三)事实不清、情况不明或无实质举报内容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已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并按规定整改的;
(六)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定类型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套用普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围或无差别举报,但不能提供明确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经局领导同意后,局安委办将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转局机关相关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核查科室”)牵头核查处理并跟踪督办;对同一举报事项涉及行业多个领域的,由局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核查科室可采取现场核查、视频核查、书面核查等形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证据采集。并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经核查属实的,核查科室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核查科室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局安委办。核查处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事项基本情况、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结论、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予以受理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一般(略)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略)日,核查科室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或其他不可控因素限制,无法查清的,由局领导牵头或由局安委会会商后,另行处理,适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举报奖励
第二十条对市交通局本级受理,并查实(或与其他部门协同查实)的举报事项,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各区(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属地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并依据各地的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一般事故隐患和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略)元奖励。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略)
(三)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略)%计算,最低奖励(略)元,对重大事故隐患额外追加(略)元奖励,最高不超过(略)万元。
第二十二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略)%,但不得超过奖励标准的最高限。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三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由局安委办填报《德阳市公路水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经局领导审签后,对接市安办进行奖金发放。
第二十四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局安委办约定核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五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受理的有功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略)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原则上采取银行卡转账方式领取。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举报人放弃奖励:
(一)通知举报人后,举报人明确表示无需奖励的;
(二)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成之日起(略)日内始终无法联系举报人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超过(略)日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账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略)日;
(四)举报人申请奖励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参与举报事项办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办理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常竞争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与举报事项办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妥善处理(保管)相关工作资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第十一条对举报事项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曝光、联合惩戒、信用管理、“两书一函”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举报奖励资金通过市安办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统筹下,建立健全本级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多种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渠道,对本级受理的(上级转办的)、举报属实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含化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因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或不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的,不予发放奖励。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略)年9月(略)日起施行,原《德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德交函〔(略)〕(略)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2.德阳市公路水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德阳市公路水路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接报时间:(略)
举报人(化名) | | 联系电话 | | 举报 时间 | |
举报方式 | 来访( )来电()来信() | 其他 | |
举报事项 | |
局安委办 拟办意见 | |
领导批示 | |
转办时间 | | 牵头部门及经办人 | |
办结时间 | | 奖励情况 | |
备注 | |
备注:(略)
附 件 2
德阳市公路水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举报人 (化名) | | 举报时间 | | 联系电话 | |
举报事项 | |
案件处理结果 | 案件经办人 | | 结案时间 | |
核查结果 | |
处罚对象及罚没情况 | |
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 |
奖励 意见 | |
审核 意见 | 经办科室负责人: 年月日 | 经办科室分管领导: 年月日 |
局安委办负责人: 年月日 | 分管安全局领导: 年月日 |
备注(市安办审定结果及奖金发放情况) | |
责任编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