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现场:(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公开出让为底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前往矿区踏勘,全面了解采矿权现状,出让采矿权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竞得人须承担相应的风险。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采矿权,签订《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后,不得以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人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为防止和解决采矿权人与矿区所在地居民发生土地、道路和矿区环境等矛盾纠纷,竞买申请人应提前赴出让矿区所在地乡(镇)、村了解矿区实际情况,及早与矿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就矿区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引起的道路通行、生产生活用地、厂房料库、用电用水、安全生产、矿区环境等有关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由此引发的全部风险和矛盾纠纷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3.取得采矿权的矿山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略)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陇西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出让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申请竞买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陇西县自然资源局和陇西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依据《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略)〕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需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中,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林业、草原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手续等,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到林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使用。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选择避开公路沿线面山、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区域进行生产生活区建设。开发利用时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林地、草地、文物古迹、管道管线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的,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的承诺。涉及其他权利人补偿的,自行协商,依法补偿。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2.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采矿权到期或矿山闭矿后,由出让人组织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复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按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竞得人拒不整改的,将委托第三方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费用由该竞得人承担,竞得人拒不承担,可依法追索。
3..竞得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若发现有其它矿种的伴生矿资源,需立即停止开采,并申请对伴生矿种或新发现矿种依法设置采矿权。
4.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一经发现,出让人有权立即终止该采矿权,所缴纳的费用一律不再退还。
本公告在陇西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陇西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相关项目:(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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