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测定界 | 要求供应商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资金、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 水土保持方案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1名,应具有水土保持或环境保护或水利水电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自(略)年1月1日以来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类似水土保持评价业绩(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水土保持监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水工环或工程地质或岩土工程或环境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自(略)年1月1日以来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公路工程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制业绩。 勘测定界拟委任本项目负责人1名,应具有测绘或地理信息或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工程技术)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自(略)年1月1日以来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公路工程勘测定界报告编制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同企业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略)年度内任意连续六个月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社保证明材料(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 供应商需提供自(略)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1项水土保持方案业绩和自(略)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1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制业绩和自(略)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1项公路项目公路工程勘测定界报告编制业绩或房建工程勘测定界报告编制业绩; 以上企业业绩(以取得专项批复时间为准)证明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中查询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网站不能查询的,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若供应商提供的网页截图信息或其他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证实该项目业绩,则该业绩不予认定。如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业绩为涉密项目,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的相关业绩证明函件的彩色扫描件。 | (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