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根据转让方通知时间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并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标的踏勘确认无误后须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二、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四、本次转让标的中含有变压器,依据《环境保护部令第(略)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商务部(略)年第8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受让方在拆除、搬迁、处理标的时需自行聘请具备回收废矿物油类的机构{即:(略)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六、本次转让的标的系报废资产,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结清成交价款和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须在标的移交完成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的看管、转移、现场清洁等相关工作,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聘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标的进行回收处理,标的看管、转移、现场清洁等涉及的一切费用和环保责任、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十、《报废资产明细表》所列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具体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若标的现状与资料记载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一、本次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二、备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