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国家或相关管理部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包括标的车辆的状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标的交付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以实际勘察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2.特别提示:(略)
(1)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2)符合国家或相关管理部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等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如因为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废车辆处置的,对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补偿转让方损失。
3.受让方须在接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车辆的运输工作,并承担标的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4.受让方须在完成标的车辆运输工作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完成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车辆报废及注销证明。
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按国家税法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各项税费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缴纳。
6.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请联系现场勘查人员。
现场勘查联系人:(略)
现场勘查地址:(略)
现场勘查时间:(略) |